(一)合同第一性原则
在市场经济中,合同是双方通过协商达成的协议,签订合同是双方的民事行为。在契约定义的经济活动中,契约是第一位的。合同作为双方的最高行为准则,限制和规范了双方的义务和权利。任何工程问题和纠纷都必须首先依据合同解决,只有在法律认定合同无效或纠纷超出合同范围的情况下,才能依据法律解决。因此,在工程中,合同在法律上具有最高的优先权。合同一经签订,即成为法律文件,双方根据合同内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享有相应的法律权利。因此,合同双方都必须用合同来规范自己的行为,保护自己。
在任何一个国家,法律确定了经济活动的约束范围和行为规则,而具体经济活动的细节则由合同规定。比如FIDIC合同条件在国际上是通用的,适用于所有法律健全或不完善的国家,但其解释相对统一。
(二)合同自由原则
契约自由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之一,也是一般国家的法律规范。契约自由体现在:
(1)合同签订前,双方应在平等自由的条件下进行讨论。双方自由发表意见,决定是否签字,并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任何人不得追逐对方,不得使用权力、暴力或其他手段违背对方意愿签订合同。
(2)合同的自由构成。合同的形式、内容和范围应由双方商定。本合同的签订、修改、变更、补充、解释和争议应经双方同意。只要双方一致同意,其他人不得随便干涉。
(三)合同的法律原则
建设工程合同是在一定的法律背景下签订和履行的,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必须符合合同的法律原则。它体现在:
(1)合同不能违反法律,合同不能与法律冲突,否则合同无效,这是对合同效力的控制。
(2)契约自由原则受到法律原则的限制,因此项目实施和合同管理必须在法律限定的范围内进行。超出这个范围,违反这个范围,触犯法律,就会导致合同无效,经济活动失败,甚至承担法律责任的后果。
(3)法律保护合法合同的签订和履行。签订合同是一种法律行为。合同一经签订,合同及双方的权益受法律保护。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或不正确履行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害的,必须赔偿对方的经济损失。
(四)诚信原则
合同的签订和顺利实施是建立在承包商、业主和监理工程师之间的密切合作、相互配合和相互信任的基础上的。合同各方对其合作伙伴、合同和项目的总体目标充满信心,业主和承包商能够满意地执行合同,工程师能够正确、公正地解释和履行合同。在工程建设中,相互信任可以紧密而有条不紊地工作。这样可以整体上减少双方心理上的相互防范和不必要的相互约束措施和障碍,使项目实施更加顺利,减少风险和误解,减少项目成本。
诚实有一些基本的要求和条件:
(1)签订合同时,双方应相互了解,任何一方都应尽力让对方正确了解自己的要求和意图。业主应尽可能提供详细的工程数据和工程地质条件信息,尽可能回答承包商的问题,为承包商报价提供条件。承包商应提供真实可靠的资格预审文件、各种报价、实施计划和技术组织措施。是合同双方真实意思的表达。
(2)如实提供信息,对所提供信息的正确性承担责任,任何一方都有权相信对方提供的信息。
(3)无欺诈,无误导。承包商应根据自己的实际能力和情况正确报价,不能盲目压低价格,并理解业主的意图和自己的工程责任。
(4)双方精诚合作。承包商应正确、全面地完成合同责任,积极开展施工,并在遇到干扰时尽最大努力避免业主的损失,防止损失的发生和扩大。
(5)在现代市场经济中,诚实信用原则也必须通过经济的、契约的甚至法律的手段来保证。没有这些措施,或者措施不全,很难形成诚信的氛围。例如:工程中的保函、保留金等担保措施;合同中违约的处罚和仲裁条款;合法合同的法律保护措施;以及法律和市场采取的打击和惩罚不诚信行为的措施。
(5)公平合理原则
施工合同应公正地调整双方的法律关系,维护双方在工程中的公平合理的关系,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公平应体现在承包商提供的工程(或服务)和业主支付的价格之间,该价格通常基于通行的市场价格。
(2)合同中的责权利要平衡。任何一方有责任,就要有相应的权利;否则,它有权利,就必须有相应的责任。关于防止单方面权利和义务的规定。
(3)风险分担要公平合理。
(4)工程合同应反映工程实际。工程惯例是指工程中通常采用的惯例,一般是公平合理的。如果合同中的规定或条款严重违反惯例,它们往往违反公平合理原则。
(5)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合同双方公平地解释合同,统一使用法律标准约束合同双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