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各种经济纠纷也越来越多。随着法治宣传教育的深入,人们在自身权益受到损害后,普遍选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那么施工纠纷的管辖权在哪里呢?
一、施工纠纷的管辖地在哪里
施工合同纠纷一般由合同约定的履行地法院管辖,但合同没有约定时,由发包人接受图纸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规定,履行地不明确的,给付金钱的在受给付一方所在地履行,其他物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合同生效后,对质量、价格、报酬、履行地点等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之间,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二。项目资金优先权的概念
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是指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时,承包人相对于其他债权享有优先受偿权。工程款优先于抵押权,同样,优先权优先于当事人申请保全后对财产的债权。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批复》。
三。建筑工程的发展
根据国家统计局数据,2010年至2011年,我国建筑业保持快速发展势头。2010年,建筑业销售收入3565.11亿元,同比增长58.59%;工业总产值3488.9亿元,同比增长99.86%;利润总额385.2亿元,同比增长99.86%。
2011年,虽然整体经济形势不明朗,房地产调控严厉,铁路建设投资放缓,但保障房建设加快和水利建设投资增速加快直接拉动了混凝土机械、大型挖掘机、装载机三类工程机械的需求,间接拉动了其他类型工程机械的需求。因此,2011年,中国建筑业仍然保持了较快的增长速度。2011年,全国建筑业总资产达到4409.63亿元,同比增长28.61%;销售收入达到5180.92亿元,超过2010年全年,同比增长33.88%。中国庞大的基础设施建设仍处于快速发展时期,城镇化、新农村建设、铁路、公路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等方面的投资保持在较高水平。“十二五”期间,我国保障房、高铁、水利建设年均投资分别达到8000亿元、7000亿元、2000亿元,可以极大地促进混凝土机械、土方机械等建设工程的发展。
“十二五”期间,我国对外承包额将继续增加,建筑业应利用这一有利条件扩大工程机械出口。“十二五”期间,低碳经济、绿色化、人性化、安全性越来越受到重视。以挖掘机中端市场为主的韩系品牌市场份额已经呈现出明显的下滑趋势。中国企业正在从低端向高端市场冲刺,外资品牌占优的市场格局有望在国内龙头企业的努力下得到有效改变。近年来,中国建筑行业并购频繁,大企业不断涌现,伴随着中小企业的逐渐退出。中国建筑行业大浪淘沙的时代可能已经到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