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个完整的建筑工程中,最重要的是一个完整的施工合同,但在实际情况中,往往很难达成一个让合同双方都非常满意的合同,所以肯定会涉及到施工合同的结算问题。那么如何解决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呢?
事实上,施工合同主要分为以下三个方面:
一、如何解决施工合同工期纠纷
发包人用来抗辩承包人要求支付进度款或结算的一个主要理由是承包人承担工期延误的违约金。主张工期违约金涉及举证问题,一是实际开工时间的认定;另一个是完成时间的确定。
二。如何确定施工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规定,履行地不明确的,给付金钱的在受给付一方所在地履行,其他物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合同生效后,对质量、价格、报酬、履行地点等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之间,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内容没有明确约定,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执行;没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应当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执行。
(二)价格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合同订立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执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支付款项的,应当在收到款项的地点履行;房地产交付的,在房地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物应当在履行义务的一方所在地履行。
(4)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应当以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的一方承担。
三。如何确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
《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法发〔2008〕11号)第五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分期履行同一债务的,时效期间自最后一个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利息自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起支付。双方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以下时间视为应付时间:
(一)建设工程实际交付的,为交付日期;
(2)建设工程未交付使用的,为竣工结算文件提交日期;
(三)建设工程尚未交付,工程价款尚未结算的,为起诉之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