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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范围,建设工程合同当事人之间纠纷有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范围,建设工程合同当事人之间纠纷有

如果施工合同纠纷要通过诉讼解决,如何确定施工合同的诉讼主体?涉及诉讼主体的法律问题如何解决?司法实践中,实际施工人是转包、违法分包、借用资质的无效施工合同的承包人。施工合同纠纷的当事人还可以包括发包人、分包人等。

1.如何确定实际构造函数的范围?

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中的“实际施工人”,是指将无效建设工程合同转包、违法分包、借用资质的承包人。工程分包或者多次分包的,实际施工方应当是实际投入资金、材料和劳务进行工程建设的企业或者个人。不属于前述范围的当事人依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主张发包人为被告拖欠工程款的,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建筑工人主张欠薪或者劳动报酬的,按照劳动关系或者雇佣关系妥善处理。

2.实际施工方主张拖欠工程款的诉讼主体如何确定?如何承担发包方、分包方、非法分包方的责任?

《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26条中的“发包人”应理解为建设工程的业主,不应扩大到分包商、非法分包商等中间环节的相对发包人。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转包或者违法分包而无效,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依据职权一般不主动追加发包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与实际施工人有直接合同关系的分包人、非法分包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发包人在未支付工程价款的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发包人以未支付工程价款为由提出抗辩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实际施工人可以以发包人、分包人、违法分包人为共同被告主张权利,当事人根据相应的合同关系承担法律责任。

施工合同无效,实际施工人要求与其未建立合同关系的分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承担支付工程款责任的,不予支持。

3.主张拖欠工程款的借款人(挂靠人)的诉讼主体和责任如何确定?

发包人知道并认可实际施工人借用资质进行施工,可以认定发包人与实际施工人实际建立了施工合同关系。实际施工人要求发包人直接承担工程价款支付责任的,应予支持。

4.建设工程质量纠纷案件的诉讼主体和责任如何确定?

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将承包的部分工程交由第三方完成。建设工程质量发生争议的,发包人可以以承包人和第三人为共同被告主张权利,承包人和第三人对发包人承担工程质量连带责任。

承包人将建设工程分包或者违法分包,发生建设工程质量纠纷的,发包人可以分包人、违法分包人、实际施工人为共同被告主张权利,分包人、违法分包人、实际施工人为工程质量违法行为向发包人承担责任。

5.被告仅由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建筑企业分支机构起诉的案件,如何确定诉讼主体?

原告仅以不具有独立法律资格的建筑业企业的分支机构为被告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建筑业企业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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