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确定施工合同的效力?施工合同的效力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确定:一是因承包人施工企业资质原因导致合同无效;2.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的;第三,招投标等方面。无论是工程款纠纷,还是工期、质量纠纷,合同的效力都有可能成为诉讼的焦点,可见把握施工合同效力的重要性。
一、合同无效
(1)因承包人施工企业资质原因导致合同无效。
根据“发实(2004)14号”第一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
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2.无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施工企业的名义;
3、建设项目必须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参照建设部2015年1月1日颁布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审[2014]159号)。
(二)承包人非法转包和违法分包建设工程的
1.违法分包:根据建总〔2014〕118号第六条规定,违法分包是指施工单位在承包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然后将承包的工程全部肢解或者以分包的名义转让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施工的行为。
《办法》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分包:
(一)建设单位将承包的工程全部转让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施工的;
(二)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专业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发包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施工的;
(3)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或未派驻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等关键管理人员。,未履行管理义务,组织管理项目建设活动;
(四)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专业承包单位未履行管理义务,只向实际施工单位收费,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工程设备的采购由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进行的;
(5)劳务分包的承包范围为施工总承包人或专业承包人承包的全部工程,劳务分包人计算支付给施工总承包人或专业承包人的“管理费”以外的全部工程价款;
(六)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以合作、联营、个人承包等形式或者名义,直接或者变相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发包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施工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转包行为。
2.违法分包:根据建总[2014]118号第八条规定,违法分包是指施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施工合同关于分包的约定,将单位工程或者分部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施工的行为。
《办法》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法分包:
(一)建设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个人的;
(二)施工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的;
(三)施工合同没有约定,未经建设单位同意,施工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工程交由其他单位施工的;
(四)总承包单位将房屋建筑工程主体结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但钢结构工程除外;
(5)专业分包商将其承包的专业工程的非劳务部分进行分包的;
(6)劳务分包单位将承包的劳务分包出去的;
(7)劳务分包单位除人工作业费用外,还计算主要建筑材料、周转材料和大中型施工机械设备的费用;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分包行为。
3.劳务分包:具有合法劳务作业资质的承包商与总承包商、分包商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有效(仅含人工费,不含材料、机械费)。但以劳务分包名义签订的实质性工程分包合同,应以合同的实际内容、施工中的客观事实和双方结算的具体情况为依据,确定双方合同关系的实质。符合违法分包特征的,应当确认无效。
(3)招投标。
1、建设工程必须招标而未招标或中标无效的;
2.中标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低于成本价;
《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下列三类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
一是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项目;二是全部或者部分由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是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招标投标法》第五章(第五十条、第五十二条至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规定了投标无效的六种情形:投标人相互串通或者与招标人串通的,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中标的,招标人以他人名义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中标的,招标人与招标人就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价格、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影响中标结果的。
(四)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5)个别条款无效。
1.施工合同约定的正常使用条件下的工程保修期低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确认该约定无效。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最低保修期(一)基础工程、房屋建筑的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二)有防水要求的屋面防水工程、卫生间、房间和外墙的渗漏为5年;(3)供暖和制冷系统有两个供暖期和制冷期;(四)电气管道、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饰工程为2年。其他项目由发包人和承包人约定。保修期从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
2.《合同法》第四十条(格式条款)和第五十三条(免责条款)。
二。无效合同的处理[/s2/]
1.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已通过竣工验收。承包人请求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法释(2004)14号第二条
2.承包人在工程竣工前签订超越资质等级的施工合同并取得相应资质等级的,不视为无效合同。法释(2004)14号第五条
3.合同无效,建设工程未通过竣工验收,但修复工程通过竣工验收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但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分别注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原因。法释(2004)14号第三条
4.在挂靠纠纷的审理中,未经当事人申请和证明,法院一般不主动审查挂靠单位与发包人签订的施工合同的效力。
5.按合同支付工程价款是合同无效、工程竣工验收时,双方支付工程价款的一项基本原则。但在实践中,如果无法按照合同约定计算工程款,如工程未完工或工程大规模设计变更等,不排除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委托评估确定工程款数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