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内容:施工合同的主体主要包括发包人和承包人。建设工程合同主体的合法性可以从发包人的瑕疵、承包人的资质导致的合同无效、违法分包、违法转包和挂靠等方面进行判断。
一、用人单位主体有瑕疵
就用人单位而言,凡具有独立财产并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民事主体均可成为用人单位,包括法人、其他组织、公民、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联营企业等。,但他们必须具备实施一般民事行为的资格和能力,才能签订施工合同。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条例》,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分为四级,承接业主范围不同。
发包人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资质条件或者发包条件的,发包人签订的合同无效:
(1)发包人无相应资质或超越资质签订的施工合同无效。对于房地产开发项目,开发商作为发包方应具备相应的资质。而对于非房地产项目的施工合同,则没有这样的要求,比如一些市政工程;
(2)项目未立项或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
(3)发包人不属于招标人;
(4)发包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
(5)建设单位内部组织发包的工程,其合同未经建设单位事后认可或追认,也不能构成表见代理的,该合同无效。
另外,关于临时机构出具的工程合同的效力,应当审查该临时机构是否由行政机关正式设立,是否具有一定的职责,是否在授权范围内签订合同。满足上述条件,同时满足其他条件的,认定合同有效,否则合同无效。
特别是当发包人是项目公司时,承包人要特别注意,因为项目公司是临时成立的,其原建筑规划许可证等相关批准文件可能不再在其名下,可能导致合同无法正常履行,最终无法顺利竣工验收。此外,项目公司的临时成立也决定了其履约能力差,随时有解约的可能,对后期付款影响很大,尤其是项目预售不畅。
二。由于承包商的资格问题,合同无效
对于承包商的施工单位,立法有比雇主更严格的资质要求。《建筑法》第十三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可以根据其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设备和已完成的工程业绩,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取得相应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承包人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资质要求或者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发包人签订的合同无效:
(一)由于国家严格的资质管理,由不具备资质的施工企业签订的施工合同无效;
(2)施工企业超越资质签订的施工合同无效。根据《建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禁止建筑企业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承揽工程;
(3)两个施工单位共同承包工程的,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营业执照范围承包,否则合同无效。(4)在冒用或者盗用他人资质的情况下,实际上没有资质,合同无效。但个人施工队或个人合伙施工队建造的一般农业建筑,符合有关规定的,视为有效。
三。非法转包、非法分包和挂靠
所谓违法分包,是指施工方(总承包方或承包方)违反法律法规,将承包的工程全部转让给他人施工,或者分包后未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和派驻相应人员到施工现场,未对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行为。在这种合同中,受让人的第三方往往是没有资质或者资质不够的。从合同主体来看,这种合同也是无效的。
非法分包是指建设工程的承包方违反合同约定,未经建设单位同意,或者将工程分包给无资质的分包单位,或者分包工程后不参与现场管理的行为。如果在分包中将工程分包给无资质的分包商,实际上违反了国家相关资质规定。这种情况下,即使施工单位同意,也是符合合同约定的,这种分包合同无效。
类似转包、分包的行为是挂靠。所谓挂靠行为,是指施工企业(即关联企业)或个人以其他施工企业(即关联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违法行为。挂靠现象的直接原因是我国对施工承包商实行严格的资质管理。因为挂靠行为是《建筑法》相关行政法规严格禁止的,所以挂靠行为总是采取转包或者合作的形式。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2004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即使建设工程主体资格违法,但建设工程通过竣工验收,承包人请求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法院应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