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建筑行业的人不太明白签订施工承包协议要注意什么。当然是真实可靠的。承包商应该非常清楚项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只有工程合法,相关手续完备,发包人资信良好,承包人才能与之签订施工合同,其合法权益才能得到最大限度的保障。
一、签订施工承包协议需要注意什么:
(一)、认真阅读使用的合同文本,掌握施工合同的相关法律法规。
目前,施工合同的签订广泛采用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制定的示范文本GF-1999-0201《施工合同》。本文本由四部分组成:协议、通用条款、专用条款和合同附件。在签订合同之前,仔细阅读并准确理解“通用条款”是非常重要的。因为这一部分不仅表明合同条款的确切含义,而且指导双方签订“专用条款”。更重要的是,当其中一个“专用条款”中没有特别约定时,“通用条款”中相应的条款将自动成为双方约定的合同约定。
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相关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条例》、《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试行)》、《建筑安装工程总分包实施办法》、《建设工程合同价款管理暂行规定》、《建设工程实施阶段项目管理暂行规定》。在签订合同之前,首先要关注即将签订的合同是否可能被认定无效。
根据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合同无效的情形包括以下几种,违反上述规定的施工合同的存在将导致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
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2.无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施工企业的名义;
3、建设工程必须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4.承包商非法分包建筑工程。
(2)严格审查发包方的资质、资质等级和履约信用。
首先要认真审查施工单位是否依法取得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取得了相应的经营资质和等级证书,并对施工单位签字代表的资格进行了审查。对于签订合同的代理人,应要求其出具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并检查是否在授权委托书的授权权限和期限内。
其次,审查项目的合法性。未取得相关规划报建手续,施工过程被责令停止或拆除的,施工企业可能面临发包人不按期支付工程款的风险。
再次,对于联合体投标的项目,国家相关法规或招标文件对投标人的资质有相关规定,联合体各方均应具备相应的资质。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较低的单位确定联合体的资质,联合体投标单位的领导由各方共同确定。
最后,要审核用人单位的履约信用。
(3)用准确的术语表述施工合同中工期、质量、成本等重要条款的约定。
“工期、质量、成本”是建设工程永恒的主题,与这三个方面相关的合同条款是施工合同最重要的内容。合同中的文字应当表达准确,相同文字的意思表示应当一致。不能有矛盾、含糊和误导的表述。
1.实践中,关于工期的争议大多是由于开工日期和竣工日期不明确引起的。开工日期包括破土动工日期、线路检查日期、进场日期,竣工日期包括验收日期、调试日期和申请验收日期。无论采用哪种说法,都要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开工和竣工要办理哪些手续,签署哪些文件。中间完工项目也应按上述方法约定。
2.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工程质量监督部门不再是工程竣工验收和工程质量评定的主体,竣工验收将由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进行。因此,合同中应明确规定参加验收的单位和人员、应采用的质量标准、验收程序、应签署的文件、质量纠纷的解决办法等。
3.建筑合同中最常见的纠纷是工程造价纠纷。由于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和材料价格差异在施工过程中任何项目都不可避免地会发生,很难做到“一次保证不调整”。合同中必须明确价格调整的范围、方案计算的依据、设计变更、现场签约、材料价格的签发和确认。
(4)对工程进度分配和竣工结算程序作出详细规定,避免使用容易产生误解或歧义的模糊表述。
在工程款支付程序上,合同一般规定“工程进度款按月支付或按工程进度拨付”。但是,如何申请拨款,需要上报什么样的文件,在核实拨款金额、双方对进度金额理解不一的情况下如何处理,往往缺乏详细的合同条款,造成纠纷,影响项目建设。一般合同中对竣工结算程序的规定也比较粗糙,不利于操作。因此,合同应特别注意分配和结算的程度。
在工程款支付条款的表述中,应明确验收后付款是指“单项工程验收”还是“整体工程验收”?质量条款应规定质量标准是什么样的标准。工程尾款是两年保修期满后支付,还是两年保修期满后支付?以上说法在法律效力上有很大不同。
(5)合理限制分包合同中三方协议和债权转让协议的适用。
在建设工程的合同安排中,经常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发包人选择指定分包人,总承包人与指定分包人签订相关分包合同,发包人直接向指定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款。本案中,虽然通过合同约定甚至签订相关三方协议免除了总承包商对分包工程的付款义务,但合同条款中并没有进一步规定总承包商与指定分包商对分包商的合同权利和责任。
比如总承包商自己分包的分包商造成的工期延误,属于总承包商自己造成的延误,发包人不负责赔偿给总承包商造成的损失。但由指定分包商造成的工期延误属于发包人和总包商均不负责的延误,但发包人必须负责赔偿给总包商造成的损失。由于没有这样的条款,很容易造成双方在合同履行中发生纠纷,从而影响合同的正常履行。所以要注意完善,把各方的责任和关系具体化,便于操作,避免纠纷。
(6)、明确规定监理工程师和双方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民法通则》明确规定,企业法人对其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在施工过程中,从发包方、承包方到监理方,都有许多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参与生产管理,但他们的职责和权限往往相互不清或不明,从而造成双方不必要的纠纷和损失。合同中应明确列出各方派出的管理人员名单,明确各自的职责和权限。特别是对变更、签证、价格确认等有签认权的人员,签认范围、程序、生效条件等要有明确的规定,防止其他人员随意签认,给各方造成损失。
(七)尽可能量化不可抗力条款。
《施工合同通用条款》详细规定了不可抗力发生后,各方的责任、义务和费用如何划分。发包人和承包人都认为不可抗力的内容是这些。因此,检查特殊条款或在没有协议的情况下填写是很常见的。
战争、动乱等的可能性很小。在国内项目的建设期,自然灾害是比较常见的。那么,什么程度的自然灾害可以认定为不可抗力呢?一般条款不明确,实践中双方难以达成共识。双方应在合同中对可能发生的风、雨、雪、地震等自然灾害的程序进行量化。如几级以上的大风、几级以上的地震、持续几天几毫米以上的降水等。,可以认定为不可抗力,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八)、利用担保条件,降低风险系数。
在签订施工合同时,我们可以利用保函来防范或减少合同条款带来的风险。施工企业向业主提供履约担保的,业主还应当向施工企业提供支付担保。
(九)积极督促发包人办理施工合同变更备案手续。
两套白纸黑字的合同,当合同实质性条款发生变更时,施工企业应积极督促发包人办理合同变更备案手续。
“白色合同”是在当地政府部门备案的合同。一些建设工程的发包人可能要求承包人在备案合同的基础上另行签订相关补充协议,在价格、工期、质量、让利、费用等方面对承包人提出更为苛刻的合同条件。,以此作为执行合同,从而构成“黑合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当事人另行订立的同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已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已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工程价款结算的依据。总之,白色合同比黑色合同更有效,这一司法解释为平衡建筑市场双方利益、维护承包人权利提供了相关法律依据。
目前施工企业无力改变两套合同的现状,应该以比用人单位更大的热情去追求白合同的签订,而不是简单地认为白合同只是用于合同备案,无关紧要。合同实质性条款发生变更时,施工企业应积极督促发包人及时办理相关合同变更备案手续。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司法解释条款的出台,越来越获得用人单位的重视;用人单位以节省备案费为由降低备案合同价格或者在白纸黑字的合同中采用不同的计价方式,都会给合同双方的实际履行带来很大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施工企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时刻关注两个合同的差异,并适时做好相关准备。
除以上九个方面外,在签订合同时,还应充分注意材料设备采购、检验、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违约责任等条款。,并做出具体明确的约定。任何施工合同都很难做到非常详细和完美。在合同履行中,要根据实际情况及时签订补充协议和变更协议,以调整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二。建设工程承包模式
施工合同是指承包方(勘察、设计、施工、安装单位)以一定方式取得工程项目施工合同的活动。
(1)承包商资质管理。施工承包人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担工程。禁止建筑业企业超越资质登记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以其他建筑业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方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其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2)联合承包。大型建设工程或者复杂建设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共同承包。合同各方应对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两个以上资质等级不同的单位联合承包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营业执照承接工程。
(3)工程分包。施工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分包单位;但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除外,必须经建设单位同意。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进行分包。禁止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分包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包给他人。
三。建设工程内部合同纠纷中的注意事项
1.施工企业要从源头上加强对内部承包商(项目经理)的引进和选择,建立合法有效的劳动关系。内部承包商(项目经理)是施工企业的重要人力资源,在整个项目建设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施工企业应严格审查个人品德、信誉、经济实力、施工能力和管理能力,确保内部承包商符合法律法规和工程所需的资质。而且施工企业要与内部承包人签订劳动合同,支付工资,办理社保,建立合法的劳动法律关系。
2.完善内部合同的内容,明确双方在签订合同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常见的内部合同往往只是简单笼统地规定了一些一般条款,合同条款在遇到实际具体问题时基本不适用。鉴于此,建议在内部合同中明确约定工程价款的结算条件、违约责任、合同最终责任的划分、中途接管的法律后果、提供担保等问题。
3.施工企业应当加强对内部承包商的资质管理,在管理和技术上给予项目支持。在实施内部合同管理的过程中,禁止“踢”,施工企业不应放弃。相反,他们应该加强对工程项目质量,安全和进度的监督,改善项目资金的管理,以确保工程项目保质保量有序进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