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内容:一方按期完成并交付对方委托的基本建设工作,发包人按期接受并支付工程价款或报酬的合同。该合同除了具有一般的合同特征外,还有其自身的特点。
施工合同是指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造合同本来就是合同的一种,属于完成房地产项目的合同。但是,由于施工合同不同于其他工作的完成,施工合同除了一般合同之外,还有一些自身的特点:
(1)合同主体一般为法人。
本篇不限制合同当事人的身份。但由于工程建设的特殊性,再加上我国工程建设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发包方只能是具有批准建设项目的法人,承包方只能是具有勘察、设计、施工资质的法人。
(2)合同标的物仅限于工程建设。
所谓工程,是指一个比较大、比较复杂的民用建筑。为完成一般建设工程而订立的合同不是建设工程合同,而是合同。
(3)国家管理的特殊性。
因为施工合同涉及城市建设规划,标的物是工程,完工的建筑是不可移动的。因此,国家从合同的签订到合同的履行,从资金的投入到成果的最终验收,都实行严格的监督管理。
(4)有计划性和程序性。
虽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建筑工程不像以前那样严格按计划签订,但建筑合同由于涉及国计民生,在一定程度上还是有计划的。
(5)建设工程合同是必备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