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饰施工项目资金优先权的适用范围是什么?根据最高法《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的相关规定,发包人未及时支付工程款,工程被依法拍卖的,承包人只能从建筑装饰部分的拍卖款中优先受偿室内装饰工程价款,而其施工的其他部分将从工程主体工程和配套设施的拍卖所得中优先受偿。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批复》第三条规定,建设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应当为建设工程支付的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不包括发包人因承包人违约造成的损失。
2.根据《建设工程合同价款管理暂行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建设工程价款包括成本(直接费、间接费)、利润(酬金)、税金三部分。
它可以分为四个部分:
(1)直接费,即直接费用,包括固定直接费、其他直接费、现场管理费和材料差价。其中,固定直接费包括人工费、材料费和施工机械使用费。
(2)间接费用,即间接费用或企业管理费,包括管理人员工资、劳动保护费等十余项。
(3)是利润,由发包人按照工程造价的差别利率支付给承包人。
(4)税金,包括营业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这四部分构成了整个工程价格。可见,建设工程价款中并未包含损害赔偿金。此外,将用人单位违约造成的损失纳入优先赔偿范围,也不符合《合同法》第286条的立法目的。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的装饰工程款项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的批复规定,装饰工程属于建设工程,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关于优先受偿权的规定,但享有优先受偿权的承包人只能在建筑物因装饰而增加的价值范围内取得优先受偿权。据此,确定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范围,首先要区分建设工程是否属于装饰工程。也就是说,对于装修工程,只有在建筑因装修而增值的范围内,才会优先受偿。对于主体工程,应限于承包人应支付给建设工程的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不包括因发包人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
因此,如果发包人未能及时支付工程款,工程被依法拍卖,承包人只能从建筑装饰部分的拍卖款中优先受偿用于室内装饰工程,而其施工的另一部分将从工程主体工程和配套设施的拍卖所得中优先受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