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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一般隐患,建筑施工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建筑工程一般隐患,建筑施工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建筑施工重大事故隐患是什么?

重大建筑事故隐患是指建筑施工和市政工程建设过程中存在的生产安全隐患和生产安全问题,危险性较大,可能导致群死群伤,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结合实际情况,将以下七种情况列为建筑施工重大事故隐患:

一、违法建设行为

1.项目主体责任不明确。

2.应纳入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安全监管,主管部门已下达停工整改,仍强行擅自施工。

3.没有专项施工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审批程序不统一的;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方案,没有经过专家论证。

4.使用无施工图审查印章的施工设计文件进行施工。

5.擅自建设地下管线信息和邻近位置不清或无保护措施的建筑物、构筑物。

二、土方开挖、基坑支护

1.自然边坡的坡率和基坑的支护结构不符合专项施工方案和设计的要求,有坍塌的危险。

2.未按照专项方案实施基坑变形观测,未采取有效安全控制措施,支护结构位移达到或超过设计预警值。

3.基坑开挖深度范围内未采取有效的排水措施。

4.基坑边缘桩荷载过大,基坑边缘与周围建筑物、施工机械设备的安全距离不符合设计要求,存在坍塌危险。

5.基坑开挖过程中,支护结构未达到设计强度,提前开挖下层土方;未按设计和施工方案要求,分层开挖或不平衡开挖。

6.没有设计文件规定的条件,提前拆除基坑内的支撑。

三、模板工程及支撑系统

1.各类工具型模板工程(包括大模板、滑模、爬模、飞模等。)未按专项施工方案组织实施。

2.模板支撑工程基础不坚实平整,承载力不符合专项施工方案要求;架设在楼板结构上时,未对楼板结构的承载能力进行验算或楼板结构下方未采取加固措施。

3.高大或特殊防护架和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未经验收即投入使用。

四、吊装及安装和拆卸工程

1.使用超过规定使用寿命或者未经有资质的专业资质机构考核合格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

2.未按规定办理建筑起重机械备案、安装拆卸告知和使用登记手续的;塔吊、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电动葫芦等起重机械设备未经验收投入使用的。

3.起重机械安装和拆卸人员、司机和指挥人员未持证上岗。

4.起重机械没有相应的安全装置、限位装置和保护装置投入使用的。

5.起重机械拆卸、顶升、附着前,未检查结构构件、顶升机构和附着装置、高强度螺栓、销轴、定位板等连接件的安全性能;拆除和顶升时未按规范和说明书要求操作;拆除顶升时,环境因素不符合规范要求。

6.起重机械基础或作业场所的地基承载力不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或未采取有效的加固措施;机械架空线的安全距离不符合规范要求。

7.起重机械应设置附墙措施但未设置,或设置不符合规范要求。

8.起重钢丝绳磨损、断裂、变形、锈蚀达到报废标准,规格不符合起重机产品规格或连接不符合规范要求。

9.吊钩、卷筒、滑轮磨损到报废标准,未安装钢丝绳防坠装置;提升杆缆风绳和地锚的设置不符合规范要求。

五、脚手架工程

1.落地式脚手架由于受悬挑钢的截面形式、高度、锚固长度和措施以及斜拉钢丝绳设置的影响,立杆基础不平整、不真实,框架基础承载力不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2.悬挑脚手架的悬挑梁搭在悬挑构件上,未经设计单位检查;钢管用作悬臂部件。

3.脚手架未按批准的专项施工方案设置连墙件、立杆、扫地杆、纵横杆、剪刀撑或水平剪刀撑,可能造成架体失稳。

4.高空作业吊篮的安全装置不齐全或失效;悬挂机构和配重的设置不符合规范要求;安全绳未独立设置或有效系紧;吊篮内操作人员超过2人,未正确佩戴专用安全绳。

5.附着升降脚手架安全装置不全或失效;框架结构、附着支撑、框架安装不符合规范要求;利用架体搭设物料平台或模板支架的脚手架。

6.卸料平台组装不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严重超载;支撑在脚手架上;架设完成后,未经验收即投入使用。

7.脚手架工程、高处作业吊篮等设施未经验收即投入使用。

8.脚手架拆除作业前,未对扣件连接、连墙件和支撑体系的安全性能进行检查,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和规范要求,自上而下逐层拆除脚手架。提前拆除墙体连接件可能导致框架不稳定。

不及物动词临时用电项目

1.未按规范要求设置电气保护。

2.未落实三项基本安全技术原则(三级配电、两级保护、TN-S接零保护系统)。

3.配电线路和接头不能保证机械和绝缘强度;线路敷设不符合规范要求。

4.三级配电总箱和末箱未设置漏电保护。

七。其他人

1.拆除建筑物、构筑物未按规范要求提供安全防护措施的;未按专项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

2.根据施工工艺,人工挖孔桩工程不支持随挖随挖;入井前不要通风排气。

3.幕墙安装工程未按规范要求设置安全防护措施;未按专项施工方案吊装。

4.临时设施不符合消防规范要求,存在安全隐患。

5.危险品仓库等施工区域未按规范要求设置安全防护措施的。

6.使用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明令禁止的设备设施。

7.《危险分部工程安全管理办法》(JQ【2009】87号)中涉及的其他符合重大事故隐患的项目。

8.严重违反建筑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技术标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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