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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安监局,烟台市级部门集中公布安全生产举报电话

烟台市安监局,烟台市级部门集中公布安全生产举报电话

为动员全社会力量监督和推动安全生产工作,近日,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出台了《烟台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要求在政府及部门网站、各类新闻媒体、镇街和村公示栏等显著位置广泛公布和张贴,引导和督促各企业做好标识, 并悬挂在厂区固定醒目位置,真正做到宣传到位,人人皆知,广泛发动公众和企业员工充分了解举报奖励政策,积极参与安全生产举报。

烟台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社会监督,鼓励广大职工举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违法行为、谎报事故,及时发现和消除隐患,制止和处罚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省应急厅、财政厅《山东省安全生产奖励办法》(鲁应急厅发〔2019〕44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简称举报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安委会办公室)举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违法违规行为、瞒报、谎报事故。鼓励生产经营施工一线的从业人员积极举报身边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第三条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工作遵循“依法举报、适度奖励、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受理、谁奖励”的原则。第四条对举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违法违规行为,瞒报、谎报事故的,经查证属实的,按照下列规定给予现金奖励: (一)举报一般事故隐患的,奖励500元至5000元;举报重大事故隐患或者违法行为的,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50%计算奖励金额,最低奖励5000元,最高奖励50万元。(2)对谎报事故的,根据最终确认的事故等级和谎报死亡人数给予奖励。一般事故按每查实一起虚报奖励1人3万元计算;重大事故按每查实一起谎报奖励1人4万元计算;重大事故按经查证属实且隐瞒不报的,每起奖励5万元计算;重大事故按发现虚报、瞒报每起奖励6万元计算。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事故、瞒报事故和假事故的判定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五条重大安全事故和违法行为隐患主要包括生产经营单位的下列情形: (一)未取得相关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相关安全生产许可证已超过规定的有效期或者许可范围,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二)违反限期改正、停产停业、查封或者关闭等行政执法指令,或者对执法检查发现的事故隐患拒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3)生产作业中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等“三违”现象突出;(4)进行动火、受限空室、堵盲板、吊装、破土、断路、临时供电、爆破、悬挂、挖掘等危险作业。,未制定具体的作业计划和安全防范措施,或未经批准进行作业的;(五)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六)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场所、工作场所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建筑物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或者未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七)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履行“三同时”有关规定的;(八)未按规定为从业人员提供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使用教育的;(九)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不合格,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或者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十)证券中介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或者严重失实的报告、证明等材料的;(十一)国家有关部门重大生产安全隐患判定标准确定的重大隐患;(十二)其他重大安全事故、违法行为。第六条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设立安全生产举报受理中心,负责受理安全生产举报,协调举报奖励工作。举报中心接到举报后,将转交负责管理的部门进行核实,依法处理;经相关部门核实后,应将核实情况及时上报受理中心。经查证属实的,举报受理中心将按规定对举报有功的实名举报人进行奖励。第七条举报人可以通过安全生产专用电话“12350”进行投诉举报,也可以通过信函、电子邮件、微信、传真、面谈等方式举报。举报应当客观真实,举报人应当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以举报为名从事不正当竞争的,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八条举报人应当按照属地原则,对安全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实行逐级举报制度。区、市不能受理或不能及时处理的,举报人可向市受理中心或相关部门举报。第九条举报受理、核实等事项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妥善保管和使用举报材料,不得擅自摘抄、复制、扣压或者销毁;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地址、电话、相关案情和奖励;核实情况时,不得暴露举报人的身份;匿名举报信和材料不允许进行笔迹鉴定。第十条举报人对同一生产安全事故和违法行为,不得同时重复举报,重复举报不予受理。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的,经核实,对第一个进行有效举报的实名举报人给予一次性奖励。第十一条举报人接到奖励通知后,应在60日内,凭举报人有效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无法通知举报人的,受理举报的单位可以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告。逾期未领取奖金者,视为放弃领奖权利;如能说明原因,可适当延长征集时间。第十二条安全生产举报奖励资金由各级财政部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由同级安委会办公室按程序审核,同级财政部门监督使用。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要加强对安全生产举报和发放奖励资金的管理,建立健全责任制,严格执行财经纪律。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市安委会办公室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各区市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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