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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资协议书,出资协议怎么写

出资协议书,出资协议怎么写

协议编号:第一条投资者

1.在本协议中,出资人是指公司成立后,认可公司章程和出资额,持有公司注册登记并经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出资证明书的人。

2.签署本协议的股东有:A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法定代表人、电话、传真、邮政编码)B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法定代表人、电话

协议编号:

第一条投资者

1.在本协议中,出资人是指公司成立后,认可公司章程和出资额,持有公司注册登记并经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出资证明书的人。

2.签署本协议的股东是:

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法定代表人、电话、传真、邮政编码)

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法定代表人、电话、传真、邮政编码)

第二条公司的设立方式和法定事项

1.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2.要注册的名称:

中文:有限责任公司。

英语:

3.注册地址、营业地址和邮政编码:

4.法定代表人,职务:

,注册资本:

6.公司宗旨:

7.公司的经营范围:

,公司的运作方式:

(以上事项如在工商登记期间发生变更,以工商登记为准。)

第三条出资方式和出资额

1.甲公司以货币出资1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2.乙公司以货币出资1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甲公司和乙公司应在本协议签署之日起_ _ _日内将各自的货币出资转入公司筹委会账户(该账户由监事监管),其他资产的转让按本协议第五条办理。

第四条投资者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1.权利

(1)出资人按照投入公司的资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享有所有者资产权利。

(2)投资者按出资比例分配红利。公司增资时,出资人可以优先认缴出资。

(3)投资者可以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其在公司中的出资。

(4)公司名称由投资者协商确定。

()公司不能成立的,在承担发起人义务和责任的前提下,有权收回所认缴的出资。

(6)出资人有权对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出资义务的出资人以及故意或过失损害公司利益的出资人提起诉讼,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授予的其他权利。

2.义务

(一)投资者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2)投资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登记后,股东不得抽回出资。

(3)投资方应遵守公司章程。

(4)公司向出资人出具的出资证明书不得私自交易或抵押,仅作为公司内部分红的依据。

()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3.责任

(1)投资方违反本协议,未按规定缴纳出资的,应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违约方按出资额的%承担违约责任。投资人未按规定缴纳出资,公司不能成立的,按出资额的%向其他投资人承担违约责任。

(2)出资人在公司设立过程中故意或者过失侵害公司利益的,应当对公司或者其他出资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条手续办理

经双方协商,股东一致同意由A公司负责办理公司设立的相关手续和起草相关文件,并负责公司设立期间的其他具体事务。

第六条协议的撤销

股东退出本协议、放弃股东资格或新增股东须经全体股东同意,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股东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约定;但是退出协议的股东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七条股东大会

1.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由董事会召集。

2.股东会的职权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行使。

第八条董事会

1.董事会是公司日常经营的决策机构,由董事组成,设董事长和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控股股东推荐,董事会选举产生。

2.董事任期为三年。任期届满,董事可以连选连任。董事任期届满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3.董事会下设发展战略委员会、薪酬委员会和审计委员会,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协助上述委员会和董事会开展工作。

4.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行使职权。

第九条总经理

公司设总经理,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行使职权。

公司总经理提请聘任或解聘公司副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并提出其薪酬建议。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决定其报酬事项。

第十条监事会

公司设监事一名,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监事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行使职权。

董事、总经理和财务总监不得兼任监事。监事的任期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一条利润分配

公司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1.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

2.提取利润的10%列入法定公积金;累计法定公积金为公司注册资本的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3.提取利润的10%列入法定公益金;

4.暂时提取%的利润列入任意公积金,经股东大会批准,可根据公司年度经营情况进行调整;

向股东支付股息;

6.增加资本(或股本)。

第十二条设立公司失败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立公司:

(一)协议未经批准;

(2)投资者一致决定不设立公司;

(3)投资人违反出资义务,导致公司无法成立;

(4)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公司无法成立。

2.公司不能成立时,已经出资的投资人应当返还。对公司未能设立负有责任的出资人,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才能获得返还的出资。

第十三条本协议经发起人、发起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批准后生效。

第十四条本协议未尽事宜,以日后补充协议为准。每个股东持有一份本协议。

第十五条本协议签署日期为:年月日,YY。

第十六条本协议的签署地点为:

公司甲:(盖章)

代表:(签名)

乙公司:(盖章)

代表:(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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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股东投资设立公司协议书·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出资协议书(样式二)· 干股协议书(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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