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6月1日广东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
第22次会议于1996年6月17日颁布,并将于1996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建立稳定的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和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
第三条企业实行集体合同制度。集体合同是企业全体职工与企业就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事项签订的书面协议。
第四条签订集体合同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平等合作、协商一致的原则。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
第五条职工个人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条件和报酬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第六条企业主管部门和上级工会可以对签订集体合同进行指导。
第七条工会和企业应当加强合作和联系,建立相关协商制度,确保集体合同的履行。
第二章集体合同的签订和提交
第八条集体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劳动报酬;
(二)工作时间;
(3)休息休假;
(四)保险利益;
(五)劳动安全卫生;
(6)工作内容;
(七)劳动纪律;
(八)合同期限;
(九)变更、解除和终止合同的条件和程序;
(十)合同争议的解决;
(十一)违约责任;
(12)双方协商同意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职工或者企业提出签订集体合同的书面要求的,双方应当在十五日内就签订集体合同的有关事项进行协商。
第十条集体合同由企业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未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推举的代表签字。
第十一条参加集体合同协商的双方代表人数应当相等,每方代表三至十人,首席代表一人。
第十二条建立工会的企业职工首席代表由工会主席或者工会主席书面委托的代表担任,其他代表由工会确定。在没有工会的企业,职工代表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经半数以上职工同意。首席代表由参加协商的代表选举产生。
第十三条企业首席代表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企业法定代表人书面委托的代表担任,其他代表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确定。
第十四条参加集体合同协商的双方应当向对方提供协商所需的相关信息或者资料。
第十五条协商一致的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讨论。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讨论集体合同草案时,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或者职工出席。经半数以上职工代表或者全体职工的半数以上同意,集体合同草案方可通过。集体合同草案未获通过的,双方代表应当再次协商修改。
第十六条集体合同草案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后,由双方首席代表签署。
第十七条集体合同的有效期为一至三年。
第十八条集体合同签订后,企业应当在七日内将集体合同文本一式三份及说明报送对本企业行使劳动管理权的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该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第十九条劳动行政部门对集体合同提出异议的,签订集体合同的双方应当在十五日内,根据本规定对提出异议的条款进行修改或者进一步说明
办理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手续后,应当重新报送劳动行政部门。
第二十条企业应当自集体合同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全体职工公布集体合同。
第二十一条集体合同生效后,双方应当严格执行,并建立相应的监督制度和定期检查制度。
第二十二条集体合同有效期内企业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不影响集体合同的效力。
第二十三条集体合同期限内,除个人严重过错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外,参加协商的职工一方代表不得与企业解除已签订的劳动合同。
第三章集体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集体合同可以变更或者解除:
(1)双方协商一致;
(二)因不可抗力导致集体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的;
(三)企业破产、停产、分立、合并,致使集体合同无法履行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集体合同一方要求就集体合同的履行和变更进行协商的,另一方应当给予答复,双方应当在七日内进行协商。
第二十六条变更或者解除集体合同,双方应当协商一致。协商不成的,按照集体合同争议处理。
第二十七条集体合同的变更,按照本条例规定的签订集体合同程序进行。解除集体合同,企业应当自解除之日起七日内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第二十八条集体合同期限届满或者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集体合同即行终止。集体合同期满前,双方应当提前三个月协商并重新签订集体合同。
第四章集体合同争议的解决
第二十九条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不成的,当地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组织企业主管部门、上级工会和其他有关方面协调处理。
第三十条劳动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处理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并向争议双方说明延期的理由。
第三十一条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二条职工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同意。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签订的集体合同,以及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十四条本条例自1996年9月1日起施行。
颁发机关:广东省人大常委会
颁布日期:1996年6月1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