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管理,提高乡村医生公共卫生服务质量和效率,更好地服务农村居民。根据省卫生厅、财政厅《2011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方案》和《省乡村医生考核办法实施细则(试行)》,下达了2011 -2011年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责任书。
一、评估对象和评估内容
(1)考核对象:经区级卫生行政部门确认,承担一定区域内居民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的乡村医生。
(2)考核内容:主要考核内容为乡村医生公共卫生服务任务完成情况、参与公共卫生管理情况和群众满意度。
如下所示:
(一)建立居民健康档案。以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慢性病患者等人群为重点,为辖区居民建立统一规范的基本健康档案,并逐年完善。
(2)健康教育。为居民提供健康教育宣传咨询服务,设立健康教育宣传栏并定期更新内容,为辖区居民开展健康知识讲座等健康教育活动。
(3)接种疫苗。协助组织适龄儿童在乡镇卫生院接种疫苗并配合登记工作。
(4)传染病防治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预防控制工作。及时发现、登记和报告辖区内发现的传染病病例和疑似病例,参与疫点现场处理。
(五)慢性非传染性疾病防控。逐步完成辖区内确诊的高血压、糖尿病患者的登记管理,定期随访,提供必要的健康指导。
(六)产妇剑协助建立辖区内孕妇保健手册,以及孕期一般体检和营养、心理等健康指导,了解产后恢复情况和产后常见问题的指导。
(七)儿剑协助建立辖区内婴幼儿的儿童保健手册,开展新生儿访视和儿童保健制度管理及必要的健康指导。
(八)老年人保健员协助6岁及以上老年人的登记和管理,开展健康危险因素调查和一般体检,并提供必要的健康指导。
(9)重性精神疾病管理。协助做好辖区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的登记管理工作;在上级专业人员的指导下,对居家生活的重性精神疾病患者进行后续治疗和康复指导。
(十)卫生政策宣传。
(十一)各种卫生信息的登记、统计和报告。
(12)居民满意度评价。
二。评估方法和程序
(一)区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考核工作方案,成立乡村医生公共卫生服务绩效考核小组,负责考核的具体组织实施。
(二)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对本辖区内承担村卫生室(室)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的乡村医生进行考核。采取查阅资料、现场检查、抽查核实、入户调查等方式。
(三)在对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评估的基础上,由区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评估小组进行抽查和复查。要求充分听取乡村医生、村委会和村民的意见,客观准确地评价乡村医生承担的公共卫生工作。考核结果作为给予乡村医生公共卫生服务补助的依据。
第三,考核时间
(一)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每季度对辖区内乡村医生进行一次考核,考核结果在辖区内公示。
(二)区级卫生行政部门每半年对乡村医生考核进行一次复查,上半年考核在7月前完成,下半年考核在次年1月底前完成。并在检查结束后的个工作日内,将检查结果书面报告市卫生局。
四。评估结果和财政补贴
(一)考核依据《省级乡村医生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绩效考核标准》,总分100分。考核结果分为四个等级:得分以上为优秀,70-4为良好,60-69为合格,60以下为不合格。考核优秀的比例不超过20%。
(二)考核结果要与乡村医生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挂钩,考核得分在60分(含0分)以上的,全额给予绩效考核补助资金;基本合格的,按70%补助;不合格的,核减全部绩效考核补贴。
本责任书一式两份,医院和乡村医生各一份。
医院(印章)MM DD YY
村卫生所(盖章)乡村医生(签名):
日期年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