栏目分类:
子分类:
返回
名师互学网用户登录
快速导航关闭
当前搜索
当前分类
子分类
实用工具
热门搜索
名师互学网 > 医护 > 医学论文

机械振动排痰辅助治疗小儿肺炎的临床效果分析

机械振动排痰辅助治疗小儿肺炎的临床效果分析

田玉红

【摘要】目的 研究分析给予小儿肺炎患者应用机械震动排痰的临床疗效。方法 选取我院2018年1月~2018年7月收治的74例小儿肺炎患者,按治疗方法分为对照组和观察组,对照组给予针对性药物治疗,观察组则在此基础上辅助机械振动排痰治疗,对比两组患者的临床症状改善情况及排痰效果。

结果 观察组患儿气促消失时间、咳嗽消失时间、肺部湿啰音消失时间均低于对照组患儿,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观察组每日排痰量为(15.85±2.47)mL,对照组为(11.28±1.58)mL,组间比较差异显著;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结论 给予小儿肺炎患者进行机械振动排痰,可显著增加日排痰量,改善患儿症状,值得临床借鉴。

【关键词】小儿肺炎;振动机械排痰;疗效

【中图分类号】R725.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ISSN.2095-6681.2019.11..01

小儿肺炎在婴儿时期发病几率较高,幼儿正处在生长发育阶段,各项生理功能尚未发育完全,极易被各种类型的病菌入侵肺部或支气管黏膜组织,造成感染[1]。肺炎患儿临床多表现为咳嗽、咳痰、气促等症状,痰液症状多为脓性、粘稠性的痰夜,若无法及时排除则对患儿病症有较大影响。本次研究分析在常规对症治疗的基础上辅助机械振动排痰,以期改善患儿的临床症状,详细如下。

1 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

选取2018年1月~2018年7月入院診治患儿74例,其中男40例,女34例;年龄2个月~32个月,平均(18.5±4.5)个月。将74例患儿按照治疗方法分为对照组和观察组,两组患儿一般资料对比无差异,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

1.2 治疗方法

两组患儿均给予常规的雾化吸入、抗菌药物进行治疗。

对照组患儿给予叩击排痰,首先取半坐卧位或侧卧位,护理人员五指合并微屈,腕关节用力从肺底从下到上,由外到内进行叩击,匀速有规律进行叩击,每次叩击1~3分钟,每分钟45次左右。

观察组患儿辅助机械震动排痰,选择振动排痰机,频率设置为10~15 Hz,取半坐卧位或卧位,护理人员一手扶住患儿头部,一手叩击头把柄,叩击顺序为从下到上,由外到内,按背部、脊柱、胸骨顺序进行叩击,炎症部位叩击时间可适当延长,但需时刻关注患儿面部表情变化,如出现不适症状应马上停止[2]。每次叩击10 min,每次速率为20~50周/s。

1.3 观察指标

对比两组患者的临床症状改善情况,包括肺部湿啰音消失时间、咳嗽消失时间、气促消失时间、每日排痰量。

1.4 统计学方法

本次研究数据用SPSS 21.0进行分析,P<0.05表示有统计学意义。

2 结 果

对比两组患儿的临床症状改善效果,见表1,从表中发现观察组患儿临床症状得到显著改善,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且观察组每日排痰量显著多于对照组,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

3 讨 论

常规人工叩背咳痰,护理人员通过使用自身腕部力量对患儿体表进行拍打、震动,患儿肺部痰液将会随着拍打与震动渐渐松动、流动并排出。但由于该方式作用力较低,导致震动作用仅停留在患儿体表面,效果不佳,并且若护理人员无法掌握力度,将会在一定程度上损伤患儿皮肤、肌肉组织等。

患儿在接受治疗过程中,根据物理定向叩击采用机械振动排痰法,该方式主要是通过叩击、震动,对患儿体表产生垂直力,从而帮助体内痰液的排出。除此之外,该治疗方式还能够对患儿体表产生水平治疗力,定向挤压,促进痰液排出[3]。尽管振动机作用力面积较大,但对患儿产生的伤害性较弱,并且通过力度、频率的设定,还能够起到非常

良好的排痰效果,缓解患儿临床症状,改善其呼吸功能。

综上所述,给予肺炎患儿辅助治疗机械振动排痰,对患儿排痰有着积极作用,显著改善患儿的临床症状,值得在临床推荐。

参考文献

[1]古刘王,黄佩华,孔宪滔.156例肺炎患儿辅助机械振动排痰的效果观察[J].数理医药学杂志,2018,31(12):1778-1779.

[2]王 琼.小儿肺炎实施机械振动排痰辅助治疗的效果研究[J].医药前沿,2018,8(31):29-31.

[3]张 璇,赵 洁.探讨机械振动排痰辅助治疗小儿肺炎的临床效果[J].中国保健营养,2018,28(33):101.

本文编辑:赵小龙

转载请注明:文章转载自 www.mshxw.com
本文地址:https://www.mshxw.com/yihu/279961.html
我们一直用心在做
关于我们 文章归档 网站地图 联系我们

版权所有 (c)2021-2022 MSHXW.COM

ICP备案号:晋ICP备2021003244-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