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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以“免付抚养费”换取“放弃探望权”的协议是否有效

约定以“免付抚养费”换取“放弃探望权”的协议是否有效

问:

张某与前夫办理了离婚手续,在协商儿子的抚养权问题时,双方约定前夫不用给付抚养费,但也无权探望儿子。离婚后,张某带着儿子独自生活,没有再与前夫有往来。两年后,前夫找到张某,要求探望儿子,张某以双方达成的以“免付抚养费”换取“放弃探望权”的协议为由予以拒绝。请问:张某可否因双方的协议拒绝让前夫探望儿子?

答:

父或母探望子女的权利是一项法定的权利,这是与人身权相关的权利,不能因为离婚双方协议放弃对子女的探望权就丧失。这正如父或母有撫养子女的义务一样,不能因为双方协商不要求对方抚养就免除了抚养子女的义务,当需要抚养时,他(她)同样有义务抚养。因此,离异双方达成的以“免付抚养费”换取对方“放弃探望权”的协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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