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基本含义及内容
(一)含义:确定刑罚的轻重,应当结合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犯罪人的主观恶性及人身危险性来进行综合评价,以此确定行为人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并适用相应轻重的刑罚。
其中,罪行的轻重是确定刑罚轻重的首要基准,人身危险性是次要基准,前者在于确定对犯罪行为承担的对应责任,后者在于预防。
(二)内容:
1、刑罚与罪质相适应。
2、刑罚与犯罪情节相适应。
3、刑罚与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相适应。
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在我国的立法体现 :
1、确立了科学严密的刑罚体系,以适应各种不同犯罪的处罚。
2、规定了区别对待的处罚原则,如对预备犯、未遂犯、主犯、从犯等。
3、设置了轻重不同的法定刑幅度。
刑法空间效力概述
它是指刑法对地域的效力和对人的效力。各国采取的原则不同,大致有以下几种:
1、属地原则。——以地域为标准,凡是在本国犯罪,不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都适用本国刑法;反之,若在外国犯罪,则不适用本国刑法。
2、属人原则。——以人的国籍为标准,只要是本国公民,不论他在哪一国家犯罪,都适用本国刑法。
3、保护原则。——以保护本国利益为标准,不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也不论是在本国或外国,只要对本国国家或公民犯了罪,都要适用本国刑法
4、普遍原则。——以保护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为标准,凡是国际条约所规定的侵犯各国共同利益的犯罪(如恐怖活动犯罪、劫持航空器的犯罪、贩毒、灭绝种族的犯罪、海盗罪、侵害外交代表的犯罪等) ,不管犯罪人是哪一国的,也不管犯罪地在哪,只要缔约国或参加国发现罪犯在其领域内出现,就可行使刑事管辖权,也可引渡回国(可起诉可引渡原则)。
我国刑法的属地管辖原则 :《刑法》第6条第1款
领域的范围 :根据《刑法》第6条第1款规定,我国领域就是适用我国刑法的地域范围。根据《刑法》第6条第3款:“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即我国的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地和结果地。
具体而言,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实施地、预备地、销赃地、结果地。
我国“领域”就空间范围而言,指领陆、领水、领空。领水包括内水 ,另外还包括领海:从基线起12海里以内的海域;对于我国船舶或航空器,如果行驶到别国领域内或公海或公海上空,我国也都有管辖权。当然,在别国领域内犯罪,别国也有管辖权。
我国刑法的属人管辖权:刑法第7条第1款
我国刑法属人管辖权的内容包括两个方面:
1、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内犯罪,一律适用我国刑法。
2、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犯我国刑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我国刑法,但按我国刑法规定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注:刑法第10条的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