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的基本原则
一、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
指贯穿全部刑法规范,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司法意义,并体现我国刑事法制的基本精神的准则。
我国刑法三大基本原则:罪刑法定原则、适用刑法平等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二、特征:
1、一般说来,它是刑法所特有的原则,而不是各个部门法共有的原则。
2、它贯穿刑法始终,具有全局性、根本性意义。
3、它必须是刑法的制定(立、改、废)、解释与适用都必须遵循的准则。
另外还有一些原则刑法虽未明确将之作为原则条款在总则中作出规定,但却完整地体现在刑法规定的条文中,如主客观统一归罪原则、罪责自负原则、惩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等,这些原则同样具有刑法基本原则的特征,应当承认它们的地位。
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内容
(一)法定性。
即事先以成文的实体法律形式规定什么是犯罪,以及如何追究刑事责任。包括以下几个派生原则:
1、法律主义(成文法主义)。
指规定犯罪与刑罚的法律必须是成文的法律;法官只能根据成文法律定罪量刑。
其具体要求是:
(1)只有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才能规定犯罪与刑罚,故行政规章不能制定刑法。
(2)法律必须用本国通用的文字表述。
(3)习惯法不能作为刑法的渊源。
(4)判例也不得作为刑法的渊源
2、禁止事后法(法不溯及既往)。
下列做法违反禁止事后法的原则:
(1)对行为时并未禁止的行为科处刑罚;
(2)对行为时虽有法律禁止但并未以刑罚禁止的行为科处刑罚;
(3)事后减少犯罪构成要件而增加犯罪可能性;
(4)事后提高法定刑;
(5)改变刑事证据规则,事后允许以较少或较简单的证据作为定罪根据。
3、禁止任意解释。此原则包括禁止有罪类推解释和排斥任意司法解释。
(1)禁止有罪类推解释。类推解释,即将刑法没有明文规定的行为,解释为刑法最相类似的条文所包含的行为,或比照刑法最相类似的条文定罪判刑。 禁止类推解释的要求经历了由禁止一切类推解释到只是禁止不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的过程,对于有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则是允许的,即表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免除刑罚事由等的类推解释。
(2)排斥任意司法解释。
司法解释应当不超越立法者的本意,不与法律规定相冲突。
(二)明确性。
即刑法对什么行为是犯罪,对犯罪追究何种刑事责任,应当明确规定。这是“法无明文不为罪、法无明文不处罚”的本来含义。具体包括两方面含义:
1、对犯罪构成的规定必须明确。
2、刑事责任明确,主要是法定刑明确。由此派生出一个原则:禁止绝对不定期刑原则。
绝对不定期刑是在法律中完全没有规定刑期的自由刑。
适用刑法平等原则
一、意义:1、它是维护法律权威的要求。 2、它是刑法保护法益的要求。 3、它是预防犯罪的要求。
二、基本内容与具体实现:
(一)主要包括三方面的内容:
平等地认定犯罪。定罪上一律平等;平等地裁量刑罚。量刑上一律平等;平等地执行刑罚。行刑上一律平等
(二)具体实现:与罪刑法定原则相比,平等适用刑法原则的实现更为艰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