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建造师的资格标准为所有科目的60%。即:“建筑工程经济”60分,“建筑工程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建筑工程项目管理”78分,“专业工程管理与实践”96分。考生在连续两年的考试中通过所有科目。
各科满分、合格分| 科目名称 | 试卷满分 | 合格标准 | |
| 建设工程经济 | 100 | 60 | |
|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 130 | 78 | |
|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 | 130 | 78 | |
| 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 | 公路工程 | 均为160 | 均为96 |
| 铁路工程 | |||
| 民航机场工程 | |||
| 建筑工程 | |||
| 港口与航道工程 | |||
| 水利水电工程 | |||
| 通信与广电工程 | |||
| 矿业工程 | |||
| 机电工程 | |||
| 市政公用工程 | |||
1所有科目的考试(即四门科目)
考试成绩实行两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参加四门科目全部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两年考试中全部通过;
2符合免试条件(免试2科)
部分科目免试的,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
三。相应专业(附加项)
一级建造师相应专业的考试成绩实行非滚动管理,考生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考试科目。考试合格后,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相应专业证书。该证书应作为注册时增加专业实践类别的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