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学校实行“学校负责,省考试院监督”的招生制度,严格遵守教育部和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的政策规定,实行“阳光招生”,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八条平行志愿省份按平行志愿规则录取;非平行志愿省份,按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关政策执行。
第九条浙江省统一高考招生以考生符合志愿填报的选考科目范围为前提。进入“专业+学校”平行志愿的考生,按专业招生计划数从高分到低分录取。按照“专业+学校”平行志愿,报名浙江单独考试招生的考生,按专业招生计划数从高分到低分录取。
第十条浙江省以外非平行志愿省份的考生,按照“专业志愿优先”的原则,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不能满足第一专业志愿的考生会考虑第二专业志愿,仍然不能满足第三专业志愿的考生,以此类推。学校允许专业调剂。对于专业志愿不能满足但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学校将随机调剂至专业下,直至全额招生;不能满足专业志愿且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被辞退。
第十一条外语要求:无。
第十二条男女比例:不限。
第十三条不存在专业等级差别和附加测试要求。
第十四条身体健康要求按照国家有关部委联合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