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湖南大学本科招生工作,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本校本科招生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为湖南大学,部门代码为10532,英文名称为“湖南大学”。
第三条学校为国有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双一流”建设大学,其上级主管部门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第四条学校位于国家历史文化名城湖南省省会长沙市。南校区的地址是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庐山南路山麓门。地址:长沙市岳麓区石家冲路109号。
第五条学校普通本科招生类别为:统一招生、国家专项计划、高校专项计划、保送生、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艺术班、mainland China西藏班、mainland China新疆高中班、少数民族预科班、新疆合作计划、澳门保送生、香港中学毕业会考生、台湾省学生、普通高等学校华侨、港澳台学生联考录取生。
第六条学校全面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择优录取。
第七条学生在规定的学习期限内完成规定的课程,经德、智、体、美、劳考核合格,符合学校本科培养计划和培养目标要求的,由学校统一颁发湖南大学全日制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相应的学位。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八条湖南大学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其主要职责是全面领导学校普通本科生招生工作,研究决定招生工作的重要事项。湖南大学招生就业指导办公室是学校组织实施本科招生的常设机构,负责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学校充分发挥招生委员会的民主监督和决策咨询作用。
第九条学校纪委办公室负责监督招生政策的执行和招生的公开、公平、公正,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招生专业和招生计划
第十条学校按照优化生源结构、促进录取机会公平、保持数量基本稳定的原则,遵循国家政策导向,统筹考虑各省考生人数、往年招生情况、就业市场需求、行业分布等因素,,并确定不同省份和专业的来源计划。
第十一条学校招生就业指导办公室应及时将省级生源计划报送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校招生办公室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学校将预留招生计划总额的1%,用于调剂省统考上线生源不平衡,解决同分考生录取问题。
第四章考试与评估
第十三条湖南大学面向全国招收高水平艺术团和高水平运动队,由学校组织高水平艺术团和高水平运动队的项目测试。通过测试确定合格考生名单,报教育部高等学校招生办公室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备案。
第十四条湖南大学面向全国招收已录取的学生,由学校组织对已录取的学生进行综合考核。根据考核结果,确定已被高校录取的学生拟录取名单,报教育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校招生办公室备案。
第十五条湖南大学对全国实行高校招生专项计划。学校根据考试成绩确定高校专项计划合格考生名单,报教育部和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办公室备案。
第十六条华侨港澳台考生的考试按教育部有关要求执行。
第五章入学规则
第十七条湖南大学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情况确定晋升比例。按顺序志愿投档批次,调档比例在公布计划的120%以内;按照平行志愿的批次投档,调档比例在公布计划的105%以内。根据教育部文件精神,学校在调档时承认教育部注册的省级招生部门给予考生的国家加分项目和分值。高考所有加分和分值不得用于不安排跨省、不同专业招生计划的招生项目。
第十八条对实行非平行志愿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第一志愿考生人数不足的,学校可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并根据高考成绩择优录取。若符合条件的非第一志愿考生仍生源不足,则进行志愿招募。根据平行志愿提交的批次,未完成的计划也会征集志愿。征集志愿后仍不足的,从生源省份调剂剩余招生计划。
第十九条对符合本校录取标准的考生,学校将按照高考投档、排队顺序进行记录和退档。学校不存在专业志愿分数线的年级差异,按照分数优先的原则确定录取专业。
同一专业,如果考生成绩相同,则按照相关科目成绩进行选拔,然后依次对比语文、数学、外语。如果单科成绩完全相同,学校将使用预留计划进行录取。上海、浙江考生按上海、浙江省教育考试院提供的同分排名录取。艺术专业安排参照第二十六条。
不能满足全部专业志愿的考生,服从专业调剂的,按剩余招生计划调剂到其他专业。不能满足其专业志愿且不服从调剂的考生将被辞退。
第二十条对江苏省考生,除江苏省招生工作文件明确规定外,考生入档后的排名方式采用级差法。选考科目每取得一个A+和一个A的成绩,分别加3分和1分的成绩差。专业安排参见第19条。两门选修科目的最低成绩要求为B+
第二十一条学校各专业招生不限制男女生比例。
第二十二条除特殊指定专业外,学校对考生身体健康的要求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指导意见》、《湖南大学招生体检实施细则》及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报考本校英语专业的考生,在全国统考中以英语为外语为限。其他专业不限外语考生,但英语是学校的基础外语。
第二十四条报考建筑、城乡规划、工业设计专业的考生,要求具有一定的艺术基础。
第二十五条取得普通高等学校专项计划招生资格的考生,必须参加2020年普通高等学校全国统一招生考试。根据《湖南大学2020年高校专项计划招生简章》予以录取。
第二十六条艺术类考生专业考试成绩以学生所在省组织的统考成绩为准,统考成绩必须达到考生所在省统考成绩合格线。高考文化成绩须达到生源省份同科第一批普通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本科合并省份按相关规定执行。根据我校各省具体投档规则,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录取规则如下:
播音与主持:根据其专业考试成绩,从最高到最低选拔学生。统考成绩相同时,优先录取高考高分者;实际高考和专业统考成绩相同时,按语文、外语、数学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电视编导:根据他们的实际高考成绩,从高到低选拔。实际高考成绩相同时,优先录取专业统考成绩高者;实际高考和专业统考成绩相同时,按语文、外语、数学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第二十七条被保送入学的学生的招生工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港澳台侨考生录取参照教育部《中国高等学校联合录取港澳台侨学生录取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对各类被录取的学生开展资格审查工作。复试不合格的新生,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收费标准及其他
第三十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学生必须按照学校规定的缴费方式和时间缴纳学杂费。经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批准,学校实行学分制,按年学费标准提前收费。具体学费标准将在湖南大学招生信息网和录取通知书上公布。
第三十一条学校有新生入学“绿色通道”。经济特别困难的新生,可凭乡级以上人民政府证明,向学校学生事务部门申请减免学费,并可按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章程通过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和湖南大学招生信息网向社会发布。各种媒体摘编公布的章程内容如有误解,以学校公布的完整招生章程为准。
第三十三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湖南大学。
第三十四条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原有的学校政策和规定应当立即废止;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发生变化时,以变化后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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