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农垦职业学院2021年单独招生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制定依据:为进一步规范学院单独招生程序,维护考生合法权益,保障招生工作正常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和黑龙江省招生考试委员会的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章程适用于学院单独招生。
第三条学院名称:黑龙江农垦职业学院。
第四条学校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利民经济技术开发区学院路660号。
第五条办学性质和层次: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院校。
第六条学制:三年。
第七条毕业证书:通过毕业考试的学生,获得中国教育部电子注册的普通高等教育高职毕业证书。
第八条招生范围:面向黑龙江省招生。
第九条组织保障:学院成立单独招生领导小组,由党委书记、院长任组长,负责研究决策单独招生重大问题,指导全面工作。
第十条学院概况:黑龙江农垦职业学院是一所具有60多年办学历史的公办全日制综合性高等职业院校。学院设有食品工程、制药工程、经济管理、护理、计算机、艺术传媒等6个分院,开设食品检验与检测技术、生物制药技术、大数据与会计、护理等专业。
第二章专业和招生计划
第十一条招生专业和计划
注:专业目录以新颁布的国家专业目录为准,专业和分专业招生计划数及学费标准以省级教育厅、财政厅最终批复为准。
第三章申请要求
第十二条报名条件:符合本省2021年高考报名条件的人员、往届高中毕业生、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具有高中学历的退役士兵等。
第十三条填表时间:2021年3月22日9: 00至2021年3月26日16: 00。
第十四条报考方式:考生登录“黑龙江省招生考试信息港”,进入“网报中心”,选择“黑龙江省2021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入口”进行志愿报考。
第十五条填报要求:每位考生可填报1个院校志愿和6个专业志愿,填写“是否服从院校内专业调剂”。
第四章在线面试
第十六条2021年4月3日上午8: 00至12: 00,组织网络面试。面试在省级招生考试院的统一指导和监督下进行。学院根据要求组织面试考官对考生进行网上面试,主要考察学生的口头表达能力、思维能力、综合分析能力、专业能力等。每人限时5分钟,满分300分。
第五章考生录取
第十七条录取时间:2021年全省单独高职招生分两个阶段录取。
第一阶段:2021年4月3日至4月8日,考生参加学院组织的网络面试。4月9日前,学院在官网正式公布第一阶段录取结果。
第二阶段:2021年4月10日至4月14日。第一阶段未被录取的考生可在学院官网查询剩余计划,参加第二阶段网上面试。4月15日前,学院在官网正式公布第二阶段录取结果。
第十八条录取原则:报考学院2021年单独招生的学生,按照专业志愿优先的原则录取,按面试成绩排名。
1.面试成绩相同的考生,将按照其仪态、言语能力、批判性思维能力、综合分析能力、人际交往能力、专业技能的顺序进行选拔。
2.对于进阶考生,按照报考专业志愿的先后顺序,从高分到低分优先录取专业志愿第一的考生,直至满额;如果考生的第一专业未被录取,考生的第二专业将从高分到低分调剂到有盈余计划的专业,以此类推。当考生的6个专业志愿均不能录取时,同意专业调剂的考生按高分到低分排序,调剂到有剩余招生计划的专业。不同意专业调整,就辞退。
3.根据教育部和黑龙江省教育厅的相关规定,被学院单独录取的考生,不再参加2021年普通高招和对口升学考试,也不被其他高校录取。考生自愿填报院校专业志愿,服从专业调剂。如果被录取,不能以个人放弃志愿或其他原因要求退档;未被录取的考生可参加2021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
第十九条考生待遇:凡被学院录取的考生,与普通高考考生享受同等待遇。
第二十条纪检监察:学院纪检监察部门对整个招生工作进行监督。对在招生工作中违反招生程序和纪律、徇私舞弊的个人,将按照教育部、黑龙江省教育厅和学院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在单独招生考试中违规的考生,将按照教育部第18号令《国家教育考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进行处理,考生的违规行为将报省级招生办备案。
第六章收费标准
第二十一条学院按照黑龙江省教育厅、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财政厅下发的相关文件收取学费和住宿费。因疫情原因,为减轻考生经济负担,经学院单独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免除单独招生考试考试费。
第二十二条健康要求:严格执行《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文件规定。
第二十三条学院地址和联系电话:
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利民经济技术开发区学院路660号
邮政编码:150025
报名电话:0451-88127996、88127997、88127995、88127993。
纪检电话:0451-88127107
招生传真号码:0451-88127837
学院网站:http://www.nkzy.org.cn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学院关于招生工作的要求和规定与章程有抵触的,以章程为准;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五条本章程将根据黑龙江省招生考试委员会当年招生政策的调整进行修订。
第二十六条本章程由黑龙江农垦职业学院招生就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