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假是指在职妇女在分娩期前后的假期,一般为分娩前半个月至分娩后两个半月。晚婚晚育者,分娩前后可长达四个月,女职工可享受不少于98天的产假。产假期间,用人单位不得降低工资、辞退或者以其他方式解除劳动合同。
一、铜陵产假多少天
铜陵产假天数:158天=国家规定的98天+地方增加的60天。
二。铜陵市产假规定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修订版)
第五章奖励和社会保障
第三十七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按照规定对生育子女的夫妻给予下列奖励:
(一)在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的基础上,女方延长产假六十天;
(2)男方享受十天护理假;夫妻异地居住的,护理假二十天。
职工在前款规定的产假和护理假期间,享受其在职工资、奖金和福利待遇。
第三十八条妇女在孕期、产期、哺乳期享受国家规定的特殊劳动保护。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实施普遍两孩政策,是党中央着眼中华民族未来,尊重人口发展规律,顺应群众期待,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作出的重要战略决策。为进一步抓好这一利国利民的大事,引导和鼓励育龄群众自觉遵循政策、负责任地生育子女,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提出以下配套措施:
一、鼓励适当延长产假。在《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的产假、护理假的基础上,鼓励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将政策内生育两个及以上子女的产假再延长一个月,配偶护理假再延长10天。产假和护理假的工资和奖金照常发放。鼓励用人单位采取弹性工作时间等积极措施,全面落实产假政策。
第二,合理配置学前教育资源。加大公办幼儿园建设力度,提高公办幼儿园办学水平,基本实现幼儿就近、便捷入园。并引导和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幼儿园,建设一批符合育儿资质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对两个及以上子女进入政策内公办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每学年减免30%的教育费,减免部分由县级财政给予补助。
第三,开展3岁以下婴幼儿护理服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和省卫健委等16部门《关于做好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的通知》,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加强政策引导和统筹指导,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大力推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优先发展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鼓励公办幼儿园设立0-3岁婴幼儿早期教育指导站,定期开展0-3岁婴幼儿早期教育活动。鼓励有条件的幼儿园开设班级,招收2-3岁幼儿。支持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以多种方式提供婴幼儿照护服务,建设一批符合育儿资质的3岁以下婴幼儿公益性托儿所或场所。各类托幼机构或者场所可以根据3岁以下婴幼儿的实际需求,以及机构场所和喂养条件,提供全日照料、半日照料或者小时照料服务。开展婴幼儿护理服务试点工作,探索建立婴幼儿护理服务标准体系。到2021年,婴幼儿照护服务标准体系初步建立,照护服务体系初步形成,照护服务水平不断提升,照护需求初步得到满足。
四、加快妇幼设施和绿色通道建设。落实原国家卫生计生委等十部门发布的《关于加快母婴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和省市相关文件精神,在交通枢纽、商业中心、医院、旅游景区、观光娱乐等母婴经常逗留、建筑面积超过1万平方米或日客流量超过1万人的公共场所,建立使用面积不低于10平方米、具备基本设施的独立母婴室。用人单位应当参照该标准为女职工建设休息哺乳室等设施。对孕产妇和哺乳期妇女,以及携带婴幼儿的旅客,要因地制宜设置母婴候车室,在候车窗口提供绿色服务通道或便捷服务,进行检票、验票等服务。统一母婴设施标志,设置醒目导向标志,按照“谁建设、谁管理”的原则,明确母婴设施建设和管理责任。到2020年,所有应配备母婴设施的公共场所和用人单位基本具备标准化母婴设施。
第五,加大对住房保障的支持。在农村实行“一户一宅”政策,审批个人建房用地时,对有两个及以上子女的家庭优先审批。对农村有两个及以上子女的贫困家庭,申请农村危房改造和保障性住房,符合相关政策规定的,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符合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的两个及以上子女家庭,与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的家庭享受同等优先分配待遇。符合生育两个及以上子女家庭政策,在铜陵地区首次购买普通商品住房或第二套改善型住房的,由享受收入的同级财政部门按照购房款的1%给予补贴。
普遍二孩政策中配套措施的落实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配套实施方案,做好政策衔接和落实工作。要加强对各项配套政策措施的跟踪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各级卫生部门要加强督促指导,将各级各部门落实本意见情况纳入实施普遍两孩政策评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