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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文理职业技术学院专业

广东文理职业技术学院专业

广东文理职业学院2019年夏季高考招生简章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条为确保夏季高考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高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国务院和广东省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 以及教育部和省级招生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教函〔2013〕9号)的要求全面落实。

第二条学院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平选拔、程序公开、德智体美劳全面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学院概况

第三条学院名称:广东文理职业学院

第四条学院的国家标准代码为14126。

第五条学院地址:广东省廉江市九洲江大道78号,邮政编码524400。

第六条办学层次:大专。

第七条办学性质:民办高校。

第八条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学院的主管单位: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条毕业证明:按照国家招生管理规定录取并取得学院正式学籍的学生,在校期间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理论和实践教学环节,成绩合格,取得规定学分,符合毕业条件的,授予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发证院校名称:广东文理职业学院,证书类型: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毕业证。如有学者退出,将根据具体情况颁发学历证书或现实学习证书。

第三章组织和职责

第十一条学院成立由学院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领导小组,全面贯彻教育部和广东省招生委员会关于高考的政策,负责制定学院招生章程、招生章程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专业招生计划,组织管理招生具体实施工作,协调处理招生中的重大问题。

第十二条招生办公室是学院招生领导小组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院的招生章程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招生日常事务。招生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招生纪律和有关考题的规定,主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三条学院成立由学院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考试招生监督小组,对招生全过程进行监督。录取期间将成立信访小组,指定专人处理考生和社会的信访、申诉和投诉。

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高校录取批次为专科批次。

第十五条学院招生计划及相关要求以生源省公布的专业目录为准。

第五章入学规则

第十六条学院遵循教育部规定的“校责、招监”招生制度,严格遵守教育部和省招办的有关招生政策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全面衡量德、智、体、美、劳,择优录取。

第十七条在省招生委员会划定的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内,在保证完成招生计划的前提下,按文科、理科、体育、音乐、艺术进行分类录取。

第十八条招生比例根据学生情况确定。招生比例原则上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00%-120%以内,学院视学生情况在此比例内适当调整。在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学院可根据各省招办公布的平行志愿规则和学生情况,确定微调方案和调档招生计划的比例。

第十九条考生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体检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最低分数线,且符合学院备案要求的前提下,按本人意愿择优录取。

第二十条在广东省,报考普通高考的文理科考生必须参加普通高中学业水平的物理、化学、生物考试,理科考生必须参加普通高中学业水平的思想政治、历史、地理考试,均须分级,其中至少有一门达到C级以上;报考体育的考生只能且必须参加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思想、政治、历史、地理三科考试,且至少有两科成绩达到D级及以上;对于音乐、艺术类考生,高考参加文科、文化考试的,必须参加物理、化学、生物三科普通高中考试,高考参加科学文化考试的,必须参加思想、政治、历史、地理三科普通高中考试,且至少有两科成绩达到D级及以上。

第二十一条普通高考录取文科、理科、体育、音乐、美术专业,以“专业志愿第一”为原则。根据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按总分从高分到低分录取考生。在第一专业志愿额已满的情况下,录取该考生为第二专业志愿,以此类推。考生总分相同时,优先考虑学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的考生。

第二十二条考生所报专业志愿全部未被录取时,服从专业调剂的,按计划额空调剂到专业录取,并符合相关专业要求,考生总成绩由高到低调剂。不服从调剂的考生,或服从调剂但不符合计划内空金额的专业相关要求的考生,予以辞退。

第二十三条相关科目和外语要求。

男女比例:不限。

外语要求:英语是学院的公共外语教学。非英语专业的考生请慎重申请。

第二十四条关于加分或照顾的录取政策,各省招生办公室公布的加分和分数线,各省执行。分数分适用于投档和专业定级。符合国家和省级招生办公室公布的优秀录取条件的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对考生学业水平的要求按各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入学体检标准

第二十五条高校招生考生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印发的《高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取消高校招生乙肝项目检查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对残疾考生,生活能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高考成绩符合录取标准的,正常录取。

第二十六条新生入学后,学院将依据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取消乙肝检查有关问题的通知》,对新生进行身体健康复查。体检不合格或经复检不适宜在录取专业学习者,按学籍管理有关规定转专业或取消录取资格。

第七章收费标准

第二十七条学生学费、住宿费按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相关文件执行。学费标准:理工类、艺术类专业每学年15800元;历史、金融、管理类专业每学年14800元;住宿费900-1800元/年。

第八章资助学生政策

第二十八条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等资助办法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我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在学院的资助下向银行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额度每人每年不超过8000元。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具体额度以财政部、教育部、广东省财政厅、教育厅的规定为准。其中国家奖学金每人8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每人5000元,国家助学金每人3000元。

有大学奖学金,分一、二、三等,每学年评定一次。奖励比例分别为学生总数的2%、3%、5%。学院还有一个勤工俭学岗位。

第九章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和申诉

第二十九条招生工作的监督和申诉。

纪检监察投诉联系部门:广东文理职业学院纪检组。

副:王

监督电话:0759-6636011

川:0759-6632200

第三十条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电话:0759-665555 6632278

川:0759-6632278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章程经学院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审议通过。它们适用于学院2019年夏季招生,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二条本章程由广东文理职业学院招生就业指导中心负责解释。本章程与国家和省的规定不一致的,以国家和省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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