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旅游学院2019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总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学校概述
第一所学校名称:四川旅游学院。
学校类型:四川省全日制公办本科院校。
学校层次:本科、专科。
学制:学校学制灵活,本科生3-6学年,专科生2-5年。
毕业证书:我校本科、专科生在规定期限内达到本专业毕业要求的,授予四川旅游学院本科、专科生毕业证书;符合授予学士学位条件的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
第二条学校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红岭路459号,邮政编码610100。
第三章组织和职责
第三条学校设立由校长、分管校长、有关部门负责人、教师、学生和校友代表组成的招生委员会,负责制定招生政策,决定招生重大事项。
第四条招生就业处是学校组织实施招生的职能部门,具体负责招生录取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学校招生接受教育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其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四章招生计划
第六条学校面向全国招收全日制本科、专科学生。在教育部批准的年度招生计划规模内,各省、各专业的招生计划以省级招生管理部门公布的为准。
第七条学校预留的招生计划不超过总计划的1%,用于调节全国统考线上生源不平衡。
第五章准入原则和方式
第八条实行“学校负责、考试院监督”的原则。在各省级招生委员会的统一组织下,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考生成绩及其所报志愿为主要依据,参考综合素质评价,择优录取。
第九条学校根据各省学生情况确定调档比例,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20%以内,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
第十条学校执行省级教育主管部门关于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按照国家政策承认加分或降分后各省的投档成绩。
第十一条:普通专业录取原则:已入档考生按总成绩分配专业。如果考生的专业志愿不能全部满足,服从专业调剂的,根据考生成绩从高到低调剂到未满专业。不服从专业调剂者,予以辞退。未完成计划的,按照省级招生考试机构的统一安排,在同一批次线上征集志愿。征集志愿后不能完成计划的,撤回剩余计划。
第十二条体育艺术类专业录取原则:
1.成绩认定:我校认可各生源地省份组织的艺术体育类专业考试成绩;
2.填报我校艺术、体育专业的考生,在文化、专业成绩达到各省指定的控制分数线后:
四川省根据考生的专业成绩进行排名,从高到低择优录取;其余省级考生按省级招生机构规定的办法选拔。
第十三条外语专业限于英语或本民族语言,其他专业不限于考生要求使用的外语。各专业学生开设的公共外语课程,入学后都是英语。非英语考生在填报志愿时要慎重。
第十四条对考生身体健康的要求,我校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其他相关规定。矫正视力在4.8以上的考生可以报考烹饪与食品专业。
第十五条录取与入学:
1.被我校录取的考生,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审核同意后,由我校招生就业办公室发给校长签发的录取通知书。
2.根据教育部相关规定,新生未经同意,连续14天未报到的,视为自动放弃录取。
3.新生入学后,我校将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复试。候选人必须诚实可信。如复试不合格,学校将按有关规定处理,直至取消其资格。
第六章收费标准及其他
第十六条根据属地化原则,我校按照四川省物价局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学费和住宿费,并在招生计划公布的同时公布收费标准。
第十七条贫困家庭新生可在入学前凭相关证明在当地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为确保贫困家庭学生能够顺利完成学业,我校形成了以生源地助学贷款为基本渠道、以奖助学金为奖励和帮扶、以勤工助学为重要手段、以困难补助为辅助措施的多元资助体系。
第七章招生咨询和招生信息查询
第十八条报名联系方式:
电话:028-84825999,84825070
第十九条录取结果可通过访问我校招生信息网新生录取查询系统或当地招生办公布的方式查询。
第八章其他
第二十条本章程自颁布之日起生效,我校原有的政策规定即行废止;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发生变化时,以变化后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学校未授权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开展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考生及其家长可通过信函、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学校纪委办公室、监察室反映情况和投诉。
电话:028-84825803
第二十二条本章程由四川旅游大学招生就业部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