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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理工大学研究生招生简章

华东理工大学研究生招生简章

华东理工大学2019年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保障本科层次招生工作规范有序,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教育部有关规定和华东理工大学章程,结合学校具体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为华东理工大学,英文翻译为华东理工大学,英文缩写为ECUST。创建于1952年,是国立全日制大学,教育部直属的研究型全国重点大学,设有研究生院。是“211工程”和“985优势学科创新平台”重点建设高校,国家“双一流”建设高校,拥有完整的学士、硕士、博士高层次人才培养体系。

学校法定地址为上海市梅陇路130号,邮政编码为200237。本科教学在奉贤校区和徐汇校区完成。

第三条证书颁发。颁发毕业证和学位证的学校名称统一为“华东理工大学”。在规定时间内达到本专业毕业要求者,授予华东理工大学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相关规定的,依法授予华东理工大学普通高等教育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条学校本科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五条学校本科招生工作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及其家长、新闻媒体等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组织和职责

第六条学校应当成立招生领导小组。招生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分管副校长任副组长,教务处、招生办负责人为组员。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是本科招生的领导和决策机构,统一领导本科招生工作。其职责是执行教育部的有关招生规定和各省招生委员会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制定本科招生政策,讨论决定本科招生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学校应当成立以纪检监察部门为主的招生监督小组,对招生全过程进行监督。

第八条本科招生办公室是招生领导小组领导下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各类本科的招生宣传、咨询、选拔和录取工作。

第三章招生计划

第九条学校按照优化生源结构、促进区域平衡的原则,根据办学实际,统筹考虑各省生源数量和质量、当地经济结构、毕业生就业质量和去向等因素。,并确定各省、各专业的计划。

第十条学校本科招生计划分省份和专业,以各省级招生办公布的计划为准。

第十一条学校将本年度招生计划总额的1%作为预留计划,主要用于调节生源质量和解决同分考生的录取。

第四章招生录取

第十二条教育部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的学校国家政策性加分项目,在备案和专业安排上均适用。

第十三条学校根据教育部的有关规定,结合各省、各批次的投入模式和相关政策,确定调档比例。按照顺序志愿投档批次,学校查阅考生档案的比例原则上应控制在120%以内。根据平行志愿中的批次投档,调档比例原则上应控制在105%以内。其中,一批录取时,在学校投档范围内的考生,只要其专业服从调剂,且体检不受限制,就被学校录取。

第十四条在学校调档线,按照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的原则,考生专业志愿之间不存在专业水平差异。

第十五条我校被江苏省录取时,考生学业水平测试中两门选修科目的水平必须达到BB;高水平运动队和艺术生学业水平测试等级要求按江苏省教育考试院规定执行。

在内蒙古自治区,实行“分数明确”的录取规则。

第十六条考生成绩相同时,按专业志愿顺序录取,然后参考相关科目成绩。根据外语和数学成绩从社会公共管理学院、外国语学院、法学院和艺术设计与传媒学院的专业中选择;其余专业根据数学和外语成绩选择。

第十七条对于志愿依次投档的批次,在第一志愿考生人数不足时,我校可接受非第一志愿考生,并根据投档结果择优录取。若符合条件的非第一志愿考生仍生源不足,则进行志愿招募。根据平行志愿提交的批次,未完成的计划也会征集志愿。如征集志愿仍不足,将剩余计划调入其他省份完成招生计划。

第十八条参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指导意见》及相关补充规定,学校制定校内各专业的体检限制要求。详见我们本科招生网。

第十九条外国语言文学专业限于英语、德语、日语语种考生,其他专业不限于该语种考生可考。由于学校所有专业的双语教学及相关课程均使用英文原版教材,非英语语种考生请慎重申请。

第二十条录取时,往届学生和新生同等对待。我校所有招生专业对男女生比例没有限制。

第二十一条。保送生招生、自主招生、综合评价招生改革试点、高校专项计划、艺术类专业、高水平运动队、优秀运动员等各类招生工作按已公布的相关招生规则执行。

第二十二条Mainland China新疆高中班、Mainland China西藏班、民族班、国家专项计划、国家民委贫困地区民族专项招生计划、华侨港澳台学生全国联合招生的招生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其中台湾省招生工作、 港澳学生免试按已公布的相关招生简章或教育部有关要求执行。

第二十三条开展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市,我校所有招生专业的高考科目范围以相关省级招生办公布为准。考生填报高考专业志愿时,本人选择的3门高考选修科目中,至少有1门必须符合高考专业志愿对高考选修科目的要求。学生综合素质档案的使用详见《华东理工大学高中生综合素质评价信息使用办法》。

第二十四条新生入学后,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审查。复试不合格的学生,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费用和补贴

第二十五条学费。在学年学费标准框架下实行学分制收费制度。

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核定我校学年制学费标准如下:普通专业:5000元/学年;专业:5500元/学年;艺术类专业:10000元/学年;中外合作办学:15000元/学年。

第一学年按照学年制的标准提前收取一学年的学费,从第二学年开始按照学生上一学年的实际学业成绩计收学费。学分制收费总额不超过政府批准的学年制学费总额。

中外合作办学本科专业实行学年学费制。

第二十六条住宿费。学校根据国家规定和上海市物价局批准的标准确定住宿标准。根据宿舍条件不同,徐汇校区每学年500 ~ 1200元;奉贤校区每学年900 ~ 1100元。

第二十七条学生资助制度。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积极落实各项资助政策,形成了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为基础,以国家助学贷款为主渠道,以勤工助学为主要手段,以多元化、个性化奖学金为激励手段,以困难补助和学费减免为补充的多元化资助体系。为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提供了坚实的经济保障,同时为学生搭建了广阔的实践平台,引导他们全面发展、成长成才,不断把帮扶工作从“推。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学校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在阳光高考平台和教育部本科招生网上发布和公示各类招生简章、招生政策和专项招生名单。

第二十九条学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者个人招生,不收取国家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对于以我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我校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条咨询电话:021-64252763,传真:021-64253762。学校纪检监察部门投诉电话:021-64252688。

第三十一条本章程由华东理工大学本科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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