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师范大学2019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为保障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切实维护考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全称:成都师范大学,英文译名:成都师范大学,学校代码:14389。
第三条办学类型:我校是四川省人民政府举办的公办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以本科教育为主。
第四条学校地址:学校有温江校区、人民南路校区、白果林校区三个校区,本部设在温江校区。各校区具体地址:四川成都温江区海科路东段99号;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南路三段24号;四川省成都市一环路西三段白寿路4号。
第五条证书颁发:学生修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学分,达到毕业要求,授予教育部注册、成都师范大学盖章的普通本科毕业证书;符合授予学士学位条件的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章组织
第六条学校应当成立由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和协调普通高等教育招生工作,研究制定招生相关工作计划和原则,讨论决定招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学校招生就业办公室是组织实施招生工作的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学校招生录取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学校设立招生纪检监察小组,负责监督招生政策法规的执行情况,接受考生、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监督电话:028-66772012。
第三章招生计划
第九条在下达的年度招生计划规模内,以社会发展需求、学校发展规划和办学条件为主要依据,综合考虑生源、就业等因素,由招生就业办公室提出方案,报校长办公会审定,报四川省教育厅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学校的省级招生计划经生源所在招生部门批准后,按规定方式向社会公布,同时在学校网站上公布。
第四章准入原则
第十一条实行“校责、招生、监督”制度,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定,择优录用。
第十二条实行“平行志愿”的录取批次调档比例控制在105%以内,不实行“平行志愿”的录取批次调档比例控制在120%以内,按省级招生部门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提档分数线增减政策,将提档成绩作为录取和安排专业的主要依据。
第十四条往届候选人和现任候选人一视同仁,不限制男女候选人比例。
第十五条除招生计划规定的专业外,我校不限制外语考生使用的语言。但是,所有非外语的大一新生都是以英语作为第一外语进行教学的。
第十六条普通专业考生的专业安排实行“专业清分”原则,即根据考生的专业志愿,从高分到低分确定拟录取的专业,专业志愿之间不存在年级差。备案结果相同时,备案结果中显示各省排名规则的,以各省排名规则为准;如果备案结果中没有各省排名规则,文史类按照语文、综合文理、数学的顺序排名,理工类按照数学、综合文理、语文的顺序排名。
第十七条艺术、体育类专业承认生源所在省市统一组织的专业考试成绩。考生专业和文化成绩必须达到所在省份相应控制分数线。录取时,根据考生专业意愿,按专业成绩总分从高到低依次选择考生专业。专业成绩总分相同时,按文化、语文、外语总分确定顺序。
第十八条高级职位考生不能满足其专业志愿时,服从专业调剂的,按上述原则调剂到名额不足的其他专业;不服从专业调剂或计划全额的,予以辞退。
第十九条招生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指导意见》及相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进行全面复查,包括其身体健康和文化考试成绩。经复审确认为不合格者,将根据不同情况,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收费标准及其他
第二十一条根据属地化原则,我校按照四川省物价局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学费和住宿费,并在招生计划公布的同时公布收费标准。
第二十二条为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学校建立了完善的奖、助、贷、勤制度。经济困难的学生还可以通过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减轻经济压力,完成学业。
第二十三条学校将及时在校园网上公布录取结果,同时向已被我校录取的考生提供可跟踪查询录取通知书张贴状态的EMS号码。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章程未尽事宜,按教育部和各省级高招委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联系方式:
学校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海科路东段99号
招生电话:028-6677214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