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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师范大学本科招生章程

华东师范大学本科招生章程

华东师范大学2019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学校本科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有关法律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为华东师范大学,是国家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教育部直属的综合性研究型重点大学,国家“985工程”和“211工程”重点建设大学,世界一流大学A类建设大学。

第三条学校法人注册地址为上海市中山北路3663号,邮编200062。除了注册的中山北路校区,还有闵行校区,位于上海市闵行区东川路500号,邮编200241。

第四条学校对规定年限内符合本专业毕业条件的本科毕业生,颁发华东师范大学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授予华东师范大学学士学位证书。

第五条华东师范大学本科招生遵循“公平竞争、公平选拔、程序公开、德智体全面考查、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和职责

第六条学校设立招生领导小组和招生委员会。招生领导小组是本科招生考试的领导和决策机构,由校长任组长,分管招生的校领导任常务副组长,分管学生事务的校领导任副组长,纪检监察处、学生处、教务处、招生办等职能部门负责人为组员。招生委员会是本科招生工作的咨询和监督机构,由学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和校友代表组成。学校制定华东师范大学招生委员会章程。

第七条学校招生办公室作为常设工作机构,负责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是:

1.贯彻教育部关于招生工作的规定,以及主管部门和有关省级招生委员会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

2.根据教育部下达的年度招生计划和有关规定,编制各省、各专业的招生来源计划,制定学校招生章程;

3.组织招生宣传咨询服务,向考生和家长介绍学校的情况和招生政策;

4.组织实施本科生招生考试,负责协调处理招生考试中的有关问题;

5.履行相应的高校招生信息公开职责;

6.配合学校相关部门开展新生复试工作;

7.完成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八条学校本科招生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三章招生计划和费用

第九条学校面向全国招生。根据国家政策要求,努力促进区域和城乡招生机会公平,优化学校生源结构,统筹考虑各省考生数量和质量、各专业就业情况等因素,分省、分专业确定招生计划。各省学校招生的批次、专业、人数及相关报考要求由各省招生机构向社会公布。各省级招生机构公布的计划不包括学生走读、运动训练专业、高水平运动队、高水平艺术团、自主招生等专项招生计划。

第十条学校以招生计划总额的1%作为预留计划,主要用于调节生源质量,满足同分平行志愿考生录取的计划要求。

第十一条学校依法收取相关费用。其中包括:

1.学费按学分收取,按学年预收。预录取标准:艺术类专业10000元/年;软件工程第一、二学年5500元/年,第三、四学年16000元/年;其他专业5000-5500元/年。

2.住宿费:中山北路校区700-1200元/年,闵行校区1200元/年。

3.对实施公办教育的师范生,中央财政承担其四年学习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并给予生活费补助。

第四章准入原则

第十二条学校根据学生情况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投档方式确定调档比例。调档比例按顺序志愿填报批次原则上不超过招生计划的120%,平行志愿填报批次原则上不超过招生计划的105%。

第十三条申报时,对于教育部和各省教育主管部门规定的政策性加分项目,我校将认可最高加分项目,最高加分不超过20分;加分在填报和安排专业时适用。

第十四条普通批次专业录取采取“分数优先”的原则,录取不存在年级差异。在分数相同的情况下,依次比较语文、数学、外语总分,语文、数学两项总分,语文单科高考分数。

第十五条专业调剂和撤销时不再征求考生意见。具体原则如下:

1.对于平行志愿的普通录取批次,达到学校投档分数线并已投档的考生,只要专业服从调剂,且体检符合要求,即被录取。

2.艺术、体育、特殊类型录取批次,按相应录取原则执行专业调剂和退档。

第十六条外语专业只招收英语语言考生,其他专业对外语没有限制。

第十七条对于按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不足的,学校可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根据投档结果择优录取。若符合条件的非第一志愿考生仍生源不足,则进行志愿招募。根据平行志愿提交的批次,未完成的计划也会征集志愿。如招录仍不足,将剩余计划调入生源质量更好的其他省份完成招生计划。

第十八条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相关补充规定执行。特别应该指出的是:

1.色觉轻度异常不能录取的专业:化学、心理学、生物科学、生物科学、生态学、环境工程、学前教育、特殊教育、体育;

2.色觉异常ⅱ类不能录取的专科:除上述1类不能录取外,还包括美术、绘画、设计、地理;

3.不能准确识别红、黄、绿、蓝、紫中任何一种颜色的考生,不能被以下专业录取:除上述1、2项不能被录取外,还包括经济学、工商管理、会计学、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房地产开发与管理、公共管理、计算机科学与技术;

4.建议身体不适合当老师的考生慎重考虑是否报考师范专业。

第十九条江苏省考生报考普通本科专业的资格要求为:选修科目2 B,必考科目4 C 1;选考科目成绩达到A+的,给予2分优惠进入专业录取;专业安排原则按第14条执行。艺术类专业的要求是必修科目7门,D级不超过3门。

第二十条我校采用内蒙古自治区“明分数线”录取原则。

第二十一条上海、浙江省考生报考专业时必须符合学校公布的选考科目要求。

第二十二条艺术、体育、特殊类型等招生原则。

1.报考综合评价批次的上海考生的录取办法,按照教育部、上海市和学校的有关政策及综合评价招生简章执行。

2.经学校考试取得自主招生资格的考生,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校招生办公室公示备案后,按教育部和学校有关自主招生政策录取。

3.报考艺术类专业的考生录取办法按照学校公布的艺术类专业招生简章执行。

4.经学校考核合格并取得高水平艺术团资格的考生,按照教育部关于高水平艺术团的招生政策和学校向合格考生发出的书面通知中公布的原则执行。

5.经学校考试合格并取得高水平运动队录取资格的考生,按教育部关于高水平运动队的录取政策执行。

6.上海地区报考体育专业的考生以公布的《2019年华东师范大学体育专业招生简章》为准。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考生原则上以录取系统显示的投档成绩为准,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第二十三条填报定向就业招生计划的学生,录取后必须与定向就业单位签订定向就业协议,否则取消录取资格。

非藏族学生在西藏就业,只录取有专业志愿的应届高中毕业生。根据教育部要求,非藏族学生进藏就业的考生,在被学校正式录取前,必须向学校招生办提交由考生本人、家长或监护人签字的《非藏族学生进藏高校就业书面申请》,否则学校不予录取。

第二十四条实施公费教育的师范生必须在入学后签订《师范生公费教育协议书》,否则取消其资格。

第二十五条学校按专业类别和专业组合招生。招生专业以华东师范大学本科招生网公布的华东师范大学2019年本科招生专业名单为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将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审查。复试不合格的考生,按招生有关规定处理。对在高考报名、考试、体检过程中发现以欺骗手段取得录取资格的新生,取消其录取资格。

第二十七条微信微信官方账号:ecnuzsb,联系电话:021-62232212。学校纪检监察部门投诉电话:021-54344605

第二十八条本章程公布后,如遇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发生变化,以变化后的规定为准。如有省、自治区、直辖市调整高考招生政策,学校将根据当地政策调整相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本章程由华东师范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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