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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海关学院的招生章程

上海海关学院的招生章程

上海海关学院2019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全日制本科生招生工作,确保选拔符合培养要求的新生,根据教育部发布的《2019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和海关总署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学校名称和地址

第二条学校全称:上海海关学院。

第三条学校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华夏西路5677号

第三章办学层次和类型

第四条上海海关学院是经教育部批准的具有高等教育招生资格的公办高等学校,具有全日制本科招生资格。学校面向全国招生。

第五条学校的上级主管部门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第四章招生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学校成立本科招生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和海关总署的招生政策法规;研究制定学校招生章程和招生计划;负责我校的整体招生工作;决定招生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学校设有招生督导组,主要职责是全程参与和监督学校招生工作,严把阳光公示和招生考试关,确保招生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受理招生投诉。

第八条学校设有本科招生办公室,在学校招生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学校招生的日常工作和学校招生章程、章程、招生计划的实施;按省份和专业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咨询;组织招生工作。

第五章招生专业

第九条学校本科招生专业为:海关管理、物流管理、行政管理、审计、国际商务、税务、经济统计、法律、英语。

第十条学生毕业后,面向社会自主择业。海关专业的学生毕业后,如果报考公务员招录的职位,必须严格按照报考当年国家公务员招录政策和规定执行。

第六章招生计划

第十一条学校应当根据民族风俗和经济社会发展对高素质人才的要求、学校发展规划、办学条件、毕业生就业情况、各省生源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科学合理地编制本年度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各省学校的招生计划和相关要求经海关总署和教育部批准后,由各省招办统一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学校今年没有预约计划。

第七章申请条件

第十三条全日制在校本科学生是参加普通高等学校全国统一招生考试的考生。

第十四条英语是学校所有专业的外语教学语言。非英语语言的考生请谨慎申请。

第十五条考生身体条件按照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其中,报考海关管理专业的考生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男性身高不低于168厘米,女性身高不低于158厘米,身材匀称;

双眼矫正视力不低于0.6,无明显视力损害的眼病;

五官端正,面部无明显特征和疤痕等缺陷,无残疾;

无急性或慢性传染病。

第八章入学规则

第十六条学校本科专业录取批次以省级招办公布的录取批次为准。

第十七条根据教育部和海关总署的有关规定,海关管理专业招收女生比例不得超过30%。

第十八条学校采用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在省级招录的考生范围内,按照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录取。

当考生专业志愿不能满足时,服从专业调剂的,根据考生成绩调剂到招生计划未完成的专业;不服从或不填报专业调剂的,予以辞退;

专业调剂和撤销时,不再征求考生意见。

第十九条考生总成绩相同的,录取单科成绩较高的考生。

文科考生首先看语文成绩,如果语文成绩相同,就看英语成绩;如果英语成绩一样,那就看看数学成绩。如果再考同样的分数,看文科选修科目的分数;

理科考生首先看数学成绩,如果数学成绩相同,就看英语成绩;如果英语成绩一样,那就看看你的语文成绩。如果再考同样的分数,看理科选修科目成绩;

参加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高考的上海、浙江考生,先比较语文加数学的总分,如果得分相同再比较语文或数学单科成绩,如果得分相同再比较外语成绩,如果得分相同再比较选考科目单科成绩, 然后比较选考科目中二级高新科目成绩是否相同,再比较考生志愿顺序,按各自顺序录取。 分数相同、志愿顺序相同的同岗位考生,参照综合素质评价录取。

第九章学业证书的颁发

第二十条本科毕业生在规定的学制内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经考核符合毕业标准的,按照国家规定授予上海海关学院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学士学位证书。

第十章收费标准

第二十一条学校执行上海市教委、物价局批准的收费标准:学费5000元/学年,住宿费1200元/学年。如果今年国家对本科收费进行调整,学校将按照调整后的收费标准收取学费和住宿费。

第二章XI新生入学和学生贷款

第二十二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根据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全面复查。在复审中,如发现学生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将在复审中确定为不合格,即取消其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将移交相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二十三条学校承诺绝不让一个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辍学,新生入学有“绿色通道”。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新生,凭乡级以上人民政府证明申请办理学费缓交手续;获得学籍后,根据学习成绩和家庭经济情况,可享受奖学金、勤工助学、困难补助、国家助学贷款等助学政策。

第十二章监督机制

第二十四条学校领导小组、监察组、招生办应当依据学校章程和有关规定履行相应职责,确保招生工作的公开、公正、公平,确保全程阳光招生政策的实施。

第二十五条学校招生工作接受社会监督,招生监督小组负责受理考生来信、来访和投诉。

学校接待地点:学校南门招生信访接待室。

纪检电话:021-28991033

第十三章咨询和联系方式

第二十六条学校本科招生办公室联系方式:

电话:021-28991053,28991054

第十四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学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者个人招生,不收取国家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对于以我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我校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八条各媒体平台摘录发布的学校招生章程如有不一致之处,以学校在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发布的完整招生章程为准。

第二十九条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三十条本章程由上海海关学院本科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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