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护理职业学院2019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招生行为,提高生源质量,维护考生合法权益,保障高校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有关招生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院全称:大理护理职业学院,代码:14583。
第三条学院地址:云南省大理市海东新城维文街3号。
第四条大理护理职业学院是经教育部批准的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职业院校,具有高等职业教育专科层次招生资格。
第五条大理护理职业学院贯彻教育部规定,坚决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
第六条学院成立由院长和有关部门领导组成的招生领导小组,按照公平、公正、公开、透明、集体决策的原则全面负责招生工作,贯彻教育部关于招生工作的有关政策,落实云南省教育厅关于招生工作的规定,研究制定学院招生工作办法,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七条招生就业指导办公室是学院的常设工作机构,主要职责是从办学理念、办学条件、专业特色等方面全面系统地宣传学院的建设与发展。做好人才市场需求调查和学生就业预测评估工作;组织招生改革的调查和科学研究;并组织实施新生入学。
第八条学院成立由纪委书记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监督小组,负责监督招生政策法规的落实,确保招生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维护广大考生和学院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招生工作纪律
第九条招生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招生纪律,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高校招生相关政策。
第十条招生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有关保密规定。
第四章招生计划的制定
第十一条高校招生就业指导办公室根据发展规模、办学条件、学科发展、市场对人才需求、生源计划编制等情况,综合分析确定生源计划编制原则和方法,制定年度招生计划,经高校招生领导小组和院长办公会议审定后,报云南省教育厅审批。
第十二条学校招生办公室根据国家教育部和省教育厅下达的招生计划,执行国家有关招生政策,分专业、分省份制定学校招生计划,经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报云南省教育厅批准。
第五章准入原则和程序
第十三条严格执行国家招生政策,并按云南省及相关省份关于普通高校招生的规定和程序进行录取。
第十四条高校招生专业录取规则:考生达到录取分数线后,根据考生专业志愿和高考成绩从高到低依次录取。若考生第一志愿专业已满,则按考生填报的其他专业志愿顺序录取。当考生所报专业志愿不能满足时,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由学校调剂到相应专业,不服从调剂的考生退档。相同分数下,专业志愿优先于前者。
第十五条同等条件下,获得省级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等荣誉称号的考生,艺术、体育有特长的考生,语文、数学、外语高考成绩较高的考生优先录取。
第十六条由于专业特点,助产专业只招收女学生。其他专业男女不限。
第十七条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除不能被学校录取的疾病外,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被医学专业录取:色弱、色盲及其他不能准确识别颜色的各类人群。
第十八条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宜就读各类医学专业:一只眼矫正4.8的晶状体度数大于800度的;一只眼失明另一只眼矫正到4.8,镜片度数大于400度;双耳听力不足3米,或一耳听力5米,另一耳完全聋;斜视、嗅觉迟钝、口吃;对化学物质过敏的人。
第十九条新生入学后,学院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指导意见》进行体检。考核不合格者,由学院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凡发现高考录取材料弄虚作假的,取消其录取资格,退回其户口所在地。
第二十一条招生计划经招生省市省级招考部门调配后不能完成的,学校有权将本地区的计划调剂到招生好的省份择优录取。
第二十二条在录取工作中为考生加分或降分,按云南省招考院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高校招生实行远程网上录取,按照“阳光工程”的要求,相关招生计划、招生政策、收费标准、录取原则和录取结果可通过高校网站、阳光高考平台、云南省招考院等正规渠道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学费、住宿费及其他
第二十四条收费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遵循属地原则。具体收费标准按云南省发改委和大理州发改委批准的标准执行。学费5000元/生/年,住宿费800元/生/年。
第二十五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学生需缴纳学费、住宿费、教材费等费用。
第二十六条家庭经济困难的大一新生可以在入学前在当地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录取后可以向学院申请贫困生资助。学院建立集奖学金、助学金和资助贫困学生为一体的资助体系,多渠道、全方位支持贫困学生完成学业。
第七章办学地点和联系方式
第二十七条学院办学地点:云南省大理市海东新城维文街3号。
第二十八条联系方式:
电话:0872-3064549,3064550
传真:0872-3064550
邮政编码:671006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章程所列条款与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制定的招生政策不一致的,以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制定的政策为准。
第三十条本章程由大理护理职业学院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