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特殊教育职业学院2019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教育部和我省招生部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云南特殊教育职业学院招生工作全面贯彻教育部和云南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全面衡量考生的德、智、体、美素质,择优录取,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学院概况
第三条学院全称:云南特殊教育职业学院。
第四条学院性质:云南特殊教育职业学院是经云南省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的全国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学院。
第五条学院代码:4153014619
第六条学校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吴家营街丰丸街1606号
第七条上级主管部门:云南省教育厅。
第三章招生机构
第八条学院设立招生委员会,参与和指导学院招生工作,监督招生工作进展,确保学院“阳光招生”,完成招生任务。
第九条学院成立招生领导小组,由学院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政策,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工作和重大事项。招生领导小组下设招生办,具体负责高校招生的宣传、咨询、录取、复试及其日常工作。
第十条招生办公室根据需要成立地、州、市招生工作小组,负责当地招生宣传和咨询工作。
第十一条招生办公室根据需要设立招生工作小组,负责招生工作。
第四章招生计划和条件
第十二条严格按照教育厅要求,按专业编制学院年度招生计划,经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院长办公会批准后,报省教育厅审批,由省招生部门审批后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招生条件按照教育部和省教育厅当年发布的有关文件执行。
第十四条填报我校美术专业高考志愿的考生,须通过我省美术专业统考,并取得相应等级证书。
第十五条身体残疾的考生需要生活自理。智障、精神障碍、癫痫考生不纳入招生范围。
第十六条肢体、听力、视力残疾考生采取单独招生、单独考试的方式录取。
第五章入学规则
第十七条招生实行异地就近录取,实行“学院负责,招生办监督”的工作原则。
第十八条学院根据招生计划和考生申请,确定调档比例和分数线。对于一般考生,根据高考成绩,按照分数优先的原则,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十九条学院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招收非第一志愿考生。
第二十条录取时,往届学生和新生同等对待;男女生比例不限。
第二十一条退档原则:考生服从专业调剂的,投档后我校不予退档;如果考生不服从专业调剂,在报名专业志愿满的情况下退出档案,分数最低的先退出。
第二十二条对考生身体素质的要求,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中的有关规定执行;按国家规定照顾加分或降分投档的考生,照顾后按总分处理。
第二十三条我院招生部门在收到经省招办审核并加盖录取专用章的录取考生名单后,将由院长签发的录取通知书发送给被录取的考生。
第六章收费标准
第二十四条高校按照云南省教育厅、财政厅、发展改革委的标准收取以下费用:
学费:5000元/年
住宿费:450元/年
第二十五条学院设有各种奖学金、助学金和勤工助学岗位,帮助贫困家庭学生完成学业。其中,国家奖学金可颁发8000元/生,国家励志奖学金可颁发5000元/生,省政府奖学金可颁发6000元/生,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可颁发4000元/生。贫困学生可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和特殊困难学生助学奖励,其中国家助学金为2500-3500元/生。学院还专门设立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奖学金”,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优秀学生学习,占学生的10%。
第七章其他
第二十六条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招生政策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招生政策为准。
第二十七条本章程解释权属于云南特殊教育职业学院招生委员会。
第二十八条报名咨询方式
电话:0871-68223279
传真:0871-682232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