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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大学的招生章程

长安大学的招生章程

长安大学2019年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条为保证学校本科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教育部有关规定和长安大学章程,结合学校本科招生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长安大学。机构国家标准代码:10710。地址:陕西省Xi市南二环中段。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办学层次和类型:教育部直属全日制公办本科、国家“世界一流学科”建设高校、首批“211工程”重点建设高校、“985工程”优势学科创新平台建设高校、“111工程”成员高校,由教育部、交通运输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陕西省人民政府共建。

第三条证书颁发:在规定时间内达到本专业毕业条件者,授予长安大学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相关规定的,授予普通高等教育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条长安大学本科招生包括普通理工科文史、中外合作办学、自主招生、国家专项、高校专项、保送生、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艺术班、内地西藏班、内地新疆高中班、少数民族预科班、港澳台侨招生等。

学校招生工作全面贯彻教育部相关文件精神,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择优录取。

第五条长安大学与爱尔兰都柏林大学联合开设的道路桥梁与河流穿越工程专业是教育部批准的本科教育项目。学生完成规定的学业任务,达到毕业要求和学位授予条件,可获得长安大学颁发的学历、学位证书和爱尔兰都柏林大学颁发的相应学位证书。

第二章组织结构和职责

第六条长安大学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招生工作的集体审议和决策。

第七条长安大学招生办公室作为学校的常设工作机构,负责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对招生工作进行监督。同时,招生工作接受考生、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三章招生计划和录取

第九条长安大学的招生工作由教育部统一领导。按照“学校负责,招生办监管[指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招生考试机构]”的原则,本校招生工作由各省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招生考试机构的组织下进行。

第十条长安大学面向全国招生。根据国家政策要求,努力促进区域和城市招生机会公平,优化学校生源结构,统筹考虑各省考生数量和质量、各专业就业情况等因素。,从而按省、按专业确定招生计划。年度招生计划和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以教育部和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公布的为准。

预留学校招生总计划的1%,主要用于调节生源质量,解决同分考生录取。

第十一条准入原则

1.根据各省招生考试机构提供的投档结果进行阅卷。按批次顺序志愿投档,大学生档案被调阅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按批次平行志愿投档,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具体情况以与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协商方案为准。

2.按批次志愿依次投档,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不足的,按考生投档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如果符合条件的非第一志愿考生仍有生源不足,可以填报志愿。根据平行志愿提交的批次,未完成的计划可自愿征集。如招录仍不足,将剩余计划调入生源质量较好的其他省份完成招生计划。

3.各专业按照分数优先的原则录取,各专业志愿之间不存在年级差异。在专业招生规模允许的范围内,学校将根据考生专业志愿适当调整专业招生计划安排。对不能满足其专业志愿的考生,服从专业调剂的,根据投档结果和体检结论调整录取,直至录取额度满;不服从专业调剂,将被辞退。

4.在成绩相同的情况下,按照数学、语文、外语的顺序,先录取相关科目成绩高的;公布综合素质评价计划的省份将根据考生综合素质评价信息进行评选。

上海只接受选修科目与专业要求一致的考生。

江苏省考生学业水平考试选考科目成绩要求必须达到BB。

5.学校普通招生专业不限制男女生比例。

6.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取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学校的补充规定执行。

7.学校自主招生、高校特色项目、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艺术班、保送生等小类招生项目,根据教育部相关文件另行下发招生简章或实施办法。艺术类专业不组织校考,以省艺术统考课程成绩为准;使用编导与编导统考成绩的戏剧影视高考文化课成绩应达到生源地普通专业第一批本科录取控制线。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专业按各省分数线录取,根据体育专业省级统考成绩和高考文化课成绩择优录取。

8.报考建筑学的考生要有相应的美术基础。报考英语、日语专业的考生,按照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招生考试机构的备案规则执行,学校对口试不作其他要求。

9.对于中外合作办学专业、英语专业、日语专业、工程实验班、国际工程班、艺术类专业、少数民族预科班,招生专业本科教学的公共外语课程只采用英语授课。外语统考语言为非英语的考生应认真填报专业志愿。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二条学校实行大类招生,按专业录取的学生,入学后按专业分流办法分流。大类招生计划信息每年在长安大学本科招生网公开。学校改革调整专业招生和专业分流的,以招生后的相关分流和管理办法为准。

第十三条新生入学后,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审。不合格学生将按招生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学校建立以学生成长成才为目标的激励机制,以及全员、全方位、全过程的保障机制,确保贫困家庭学生完成学业。

激励机制上有国家奖学金、校内奖学金和社会捐赠奖学金。有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勤工俭学助学金、社会捐赠助学金、临时生活困难补助、冬季御寒补助、建档立卡家庭和同等困难学生专项资助资金等。在安全机制中。联系电话:029-82334149。

第十五条学校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和陕西省物价局核定的标准收取学费和住宿费。外语专业和体育专业学费4950元/人?一学年文史类、民族预科类专业学费3850元/人?中外合作办学一学年学费6万元/人?艺术类专业一学年学费9900元/人?艺术类专业一学年学费7700元/人?艺术类专业一学年学费11000元/人?学年。住宿费650-1200元/人?学年内新生到校后按实际住宿安排收费。

如上级部门或陕西省物价局对当年本科生学费进行调整,学校按新标准执行。

第十六条学校招生咨询电话为029-82334104、82334813,传真号码为029-82334099,监督电话为029-82334108。本科招生微信微信官方账号:zsb82334099。

第十七条学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招生,相关工作不收取国家规定以外的费用。对于以学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学校保留追究责任的权利。

第十八条本章程由长安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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