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学2019年本科招生章程
浙江大学是教育部直属的全国重点大学,是全国首批“985工程”、“211工程”、“双一流”大学之一。浙大本科招生采用浙大和浙大医学院两个代码,分别计划招生。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有关法律和教育部的有关规定,结合浙江大学本科招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为浙江大学,地址位于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唐宇航路866号。主管部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办学层次和类型为全日制公办本科。
第三条我校培养的本科生,在规定时间内达到本专业毕业要求的,授予浙江大学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相关规定的,授予普通高等教育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符合外国合作办学机构学位授予条件的,也由外国合作办学机构授予相应的学位证书。
第四条浙江大学招生工作将全面贯彻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媒体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全面衡量考生的德、智、体、美、劳,择优录取。
第二章组织
第五条浙江大学设立学校招生委员会,听取学校年度招生工作情况,研究分析招生工作面临的问题,提出指导性意见,监督检查各类招生工作。
成立本科招生工作小组,负责制定本科招生政策,研究决定本科招生重大事项。
第六条招生办公室作为浙江大学本科招生的常设机构,在本科招生工作小组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完成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浙江大学本科招生办公室根据需要成立省级招生工作小组。各招生工作组负责浙大在本考区的招生宣传咨询,协助招生办做好招生工作。
第八条浙江大学招生工作在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下进行。
第三章招生计划
第九条浙江大学在国家政策指导和教育部统筹安排下,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对人才培养的战略需求,遵循公平、科学、稳定、灵活的原则,结合学校实际,以生源质量为导向,兼顾区域均衡等。,决定了源计划的编制方法。浙江省本科招生计划由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向社会发布。
第十条为服务建设世界一流大学的战略决策和我国高等教育国际化战略,发挥中西高水平高等教育优势,浙江大学在海宁设立国际校区。目前已建立两所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分别是浙江大学爱丁堡大学联合学院和浙江大学伊利诺伊大学香槟分校联合学院。招生专业为生物医学、生物信息学、机械工程、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电子与计算机工程、土木工程。学习地点为海宁国际校区。国际校区中外合作办学专业不能转到学校其他专业。
第十一条根据医学考生特点,浙江大学医学院、药学院和浙江大学爱丁堡大学联合学院属于医学实验班、预防医学、药学、生物医学专业的,实行单独招生代码、单独招生计划、单独分数线、单独录取。
第十二条浙大将不超过招生计划总额的1%作为预留计划,主要用于生源质量控制。
第四章准入规则
第十三条浙大根据各省学生情况确定调档比例,调档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平行志愿提交批次的105%。按批次自愿依次投档,调档比例原则上不超过120%。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分数优先原则,具体规则按内蒙古教育招生考试信息中心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浙大在每个省,按专业或专业类别招生计划数,按第一名成绩,专业之间不存在年级差。
第十五条根据教育部文件精神,对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按照考生所在省级教育部门的规定给予加分。
第十六条当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无一被录取时,服从调剂的,在所有入档考生均录取其专业志愿后,由高分到低分调剂到未完成的类别或专业。不服从调剂,或体检结果不符合不全类别录取要求者,予以辞退。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不招收无志愿考生。
第十七条当第一志愿考生人数不足时,浙江大学可接受非第一志愿考生为志愿依次投档的批次,根据投档结果择优录取。若符合条件的非第一志愿考生仍生源不足,则进行志愿招募。根据平行志愿提交的批次,未完成的计划也会征集志愿。如招录仍不足,将剩余计划调入生源质量较好的其他省份完成招生计划。
第十八条浙江省、上海市执行新的高考录取政策,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应符合该专业选考科目要求。
第十九条江苏省学业水平考试选考科目成绩必须达到2A,所要求的科目和综合素质符合江苏省招生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取得浙大独立生资格的考生,要求成绩为1A1B在选定的测试科目中;普通高校专项计划和高水平艺术团考生选考科目成绩要求为2B。
第二十条被浙江大学录取的学生,在录取一年内确认专业。本科教学中,教学计划要求的外语必修课使用英语教材和英语教学,非英语语种考生要认真填报志愿。
第二十一条浙大在招生时对男女比例没有限制。
第二十二条浙江大学对学生的体检要求按照教育部等部门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指导意见》及相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被录取的考生将在三个月内按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试,不符合招生条件或违规者,取消其录取资格。
第二十四条特长生、高校特长生、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员、艺术类专业、运动训练类专业等专项招生计划考生,按教育部有关规定和浙江大学当年相应普通招生简章有关规定录取。
第二十五条为服务和支持国家海洋发展战略,浙江大学在舟山设立了校区。海洋科学、港口航道与海岸工程、海洋工程与技术专业的学生前两年在紫金港校区学习,后两年在舟山校区学习。
第二十六条大类批次提前录取政策
与相关省级招生办协商,部分专业提前录取,相关专业以相关省级招生办公告为准。根据投档结果选择批次招生专业。不能满足考生所报专业的,服从专业调剂的,根据考生成绩在上述未录取的高级批次招生专业内调剂录取。浙江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必须符合本专业选考科目要求;不服从专业调剂,将被辞退。对于录取的学生,专业确认和转专业的范围仅限于提前批次的相关专业。学生可以辅修其他专业或者修双学位。
第二十七条根据浙江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已确定专业为农学、园艺学、植保、茶学、动物学、动物医学的浙江籍学生,免收学费。
第五章收费标准
第二十八条浙江大学按照国家规定和浙江省物价局核定的标准,实行学分制收费。学费由专业注册学费和学分学费组成。每学年按学年收费标准预付,学年结束时按所修学分结算。学费是毕业前汇总的。工科、医学专业6000元/人学年;艺术类专业每学年9000元/人;农林专业5500元/人学年;其他专业每学年5300元/人。软件工程第一至第二学年6000元/人,第三学年16000元/人,第四学年10000元/人。竺可桢学院的混班是按照工科专业收费的。第一至第二学年6000元/人,后两年按学生所学专业学费标准执行。八年制医学专业前四年按本科学费标准收取,后四年按现行博士学费标准收取。
以下专业学费标准在原有基础上上浮15%:能源与环境系统工程、建筑学、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计算机科学与技术、软件工程、光电信息科学与工程、信息工程、自动化、工业设计、电子信息工程、临床医学、汉语言文学、新闻学、经济学、金融学、金融学、会计学、数学与应用数学、信息与计算科学、统计学。
海宁国际校区所有专业:根据国家规定和浙江省物价局批准的标准,采用学年制,学费标准为每学年12万元/人。
第二十九条浙大学生公寓住宿费:每学年不超过1600元/人。
海宁国际校区公寓住宿费:每学年8000元/人。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一条本章程由浙江大学本科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浙江大学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招生,不收取国家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对于以“浙大”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学校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浙江大学招生咨询联系方式
电话:0571-87951006,88981979
邮寄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浙江大学紫金港校区浙江大学本科招生办邮政编码:310058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监督举报电话:0571-8898149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