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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温州大学本科招生网

浙江温州大学本科招生网

温州大学2019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招生工作,保障学校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校招生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适用于温州大学2019年全日制本科招生。

第三条学校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严格遵守教育部和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规定,严格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开展德、智、体、美综合评价,择优录取,接受广大考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第二章学校概述

第四条学校全称:温州大学。

第五条学校国家代码:10351

第六条办学层次和类型:公办本科和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第七条证书颁发:我校培养的本科生在规定时间内达到本专业毕业要求的,授予温州大学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温州大学学士学位。

第八条地点:浙江省温州市茶山高教园区。

第三章组织

第九条学校成立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全日制本科招生工作,研究制定学校招生政策和规则,确定招生计划,决定重大招生事项。

第十条学校招生就业办公室是组织实施招生及相关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学校纪委监察部对学校招生全过程进行监督。

第四章招生计划、批次和录取规则

第十二条学校计划在全国21个省份招生。各省招生计划和录取批次以当地招生主管部门公布为准。

第十三条学校在投档上执行考生所在省份招生部门的有关规定,根据当地学生情况确定调档比例。在考生符合所报专业志愿选考科目要求的前提下,浙江省按专业平行志愿录取,调档比例为100%。其余省份根据学生具体情况确定调档比例,调档比例原则上按传统志愿批次控制在120%以内;根据平行志愿的投档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应控制在105%以内。

第十四条浙江省考生根据新高考录取政策,确定录取考生;对于外省考生,学校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从高分到低分确定录取专业。如有相同分数,按考生所在省级招生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如考生所报专业志愿未被录取,服从专业调剂者按报考结果转入未能填报专业者,不服从专业调剂者予以辞退。

第十五条同批次备案后,如仍有部分专业计划无法备案,则按照当地招生主管部门的相关政策执行。

第十六条学校公共外语课程的语言为英语。

第十七条学校根据专业培养要求,对部分招生专业设置高考单科成绩要求。艺术体育类专业,要求浙江省考生英语至少60分,外省考生英语至少50分(江苏省要求英语至少40分)。体育特长生英语成绩要求可适当降低。

第十八条学校同意并执行省级招生部门制定的有关加分或降分的政策规定。

第十九条学校对男女生比例没有限制。

第二十条考生体检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的要求进行。

执行联席会议发布的《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相关补充规定。明确“本校不能录取”或“本校相关专业不能录取”的,学校原则上按不录取原则执行。

第二十一条学校设立新的奖学金,鼓励优秀考生报考。被我校录取的浙江省普通考生中,高考成绩名列浙江省前2000名,可获得30万元奖学金;浙江省排名2001-5000,奖学金15万人民币;浙江省排名5001-8000,奖学金8万元人民币;在浙江省8001-10000名之间排名,可获得5万元奖学金。

第二十二条艺术、体育、地方专项计划、教师定向、三位一体、本科专升本、四年制高职人才培养试点等招生工作。,应按照教育部、省级招生部门和学校招生工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在录取过程中,学校可以根据学生情况和专业能力调整专业计划。专业调整方案由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拟定,经学校分管领导批准,报省级招生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四条学校转专业制度灵活,可以充分满足学生选择专业的自主权。

第五章入学审查、费用和奖学金制度

第二十五条被我校录取的新生应在我校规定的时间内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时到校者,应向学校请假。一般休假不要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不可抗力等原因外,视为放弃录取资格。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学习,可先报到入学,再办理保留学籍的休学手续。新生入学后,学校会根据国家招生规定,在三个月内进行复查。在复审中,发现学生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的,在复审中确定为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将移交相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二十六条学校严格执行浙江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规定的统一收费标准,具体执行按学校学分制收费办法执行。学校与台湾中华大学合办的电子信息工程专业学费为24000元/生·年。每学年开学时,各专业学费按浙江省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提前收取。新生入学时,按专业招生的本科生,按专业中学费标准较低的专业收费,分专业后按所在专业规定的学费标准收费。每学年结束时,根据报名专业和实际学习成绩进行结算。

第二十七条学校设立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优秀学生综合奖学金、单项奖学金和各种专项奖学金。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主要包括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社会团体或个人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减免学费、罗山青年就业前计划、困难补助、绿色通道等。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新生录取结果将通过温州大学招生网向社会和考生公布。

第二十九条招生咨询联系方式:

电话:0577-86680800

纪检监察部门投诉举报电话:0577-86598028

地址:浙江省温州市茶山高教园区

邮政编码:325035

咨询QQ群:488041341

第三十条本章程由温州大学招生就业办公室负责解释。温州大学颁布的有关招生的规章制度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与国家和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不一致的,以国家和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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