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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丙三人共同出资设立了有限责任公司,其中甲以机器设备作价出资20万元公司成立6个月后,吸收丁

甲、乙、丙三人共同出资设立了有限责任公司,其中甲以机器设备作价出资20万元公司成立6个月后,吸收丁

甲、乙、丙三人共同出资设立了有限责任公司,其中甲以机器设备作价出资20万元。公司成立6个月后,吸收丁入股。1年后,该公司因拖欠巨额债务被诉至法院。法院查明,甲作为出资的机器设备出资时仅值10万元,甲现有可执行的个人财产为8万元。下列处理方式中,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是()。
  • A、甲以现有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待有财产时再行补足
  • B、甲以现有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由乙、丙补足
  • C、甲以现有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由乙、丙、丁补足
  • D、甲无须补交差额,其他股东也不负补交差额的责任
  • 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B】

    本题考核股东出资不实的处理。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的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所说的发起人为设立公司而签署公司章程、向公司认购出资或者股份并履行公司设立职责的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的股东。本题中,发起人是乙和丙,不包括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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