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干:李平、李亮和李光为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李平欠张石人民币20万元,无力用个人财产清偿。
题目: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张石在不满足于用李平从合伙企业分得的收益偿还其债务的情况下,可以()
【正确答案:B】
(1)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2)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