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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3月,某企业转让一处2009年7月购置的办公用房,转让时不能取得评估价格,原购房发票注明购

2014年3月,某企业转让一处2009年7月购置的办公用房,转让时不能取得评估价格,原购房发票注明购

2014年3月,某企业转让一处2009年7月购置的办公用房,转让时不能取得评估价格,原购房发票注明购房款300万元,购入时缴纳契税9万元,能提供契税完税证明;转让时缴纳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5.6万元,缴纳印花税0.2万元,上述金额和凭证均经过主管税务机关的确认,则该房产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可扣除的金额是( )。
  • A、314.8万元
  • B、359.8万元
  • C、374.8万元
  • D、389.8万元
  • 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D】

    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可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扣除,计算扣除项目时四年零八个月可以视同为5年。购房时缴纳的契税准予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予以扣除,但不作为加计5%的基数。转让环节缴纳的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印花税均可扣除。该房产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可扣除的金额=300×(1+5%×5) +9+5.6+0.2=389.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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