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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根餐饮有限责任公司有股东甲、乙、丙三人,分别持股51%、14%和35%经营数年后,公司又开设一家

香根餐饮有限责任公司有股东甲、乙、丙三人,分别持股51%、14%和35%经营数年后,公司又开设一家

香根餐饮有限责任公司有股东甲、乙、丙三人,分别持股51%、14%和35%。经营数年后,公司又开设一家分店,由丙任负责人。后因公司业绩不佳,甲召集股东会,决议将公司的分店转让。对该决议,丙不同意。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丙可以以该决议程序违法为由,主张撤销
  • B、丙可以以该决议损害其利益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
  • C、丙可以要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 D、公司可以以丙不履行股东义务为由,以股东会决议解除其股东资格
  • 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C】

    (1)选项A: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在本题中,该公司股东会的召集程序、表决方式(处分公司财产不属于股东会的特别决议)和决议内容均无问题,丙无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2)选项B:只有在公司经营陷入僵局(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持续2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时,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才可以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在本题中,尽管公司业绩不佳,但股东会仍可以正常作出有效决议,并不具备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条件;
    (3)选项C:有限责任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对股东会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丙),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
    (4)选项D:股东的积极义务仅限于完成出资,但题目中并未说明丙未缴付出资,因此股东会不能以此为由解除其股东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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