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C】
(1)选项A: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在本题中,该公司股东会的召集程序、表决方式(处分公司财产不属于股东会的特别决议)和决议内容均无问题,丙无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2)选项B:只有在公司经营陷入僵局(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持续2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时,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才可以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在本题中,尽管公司业绩不佳,但股东会仍可以正常作出有效决议,并不具备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条件;
(3)选项C:有限责任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对股东会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丙),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
(4)选项D:股东的积极义务仅限于完成出资,但题目中并未说明丙未缴付出资,因此股东会不能以此为由解除其股东资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