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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丙、丁共同出资设立一普通合伙企业两年后,甲、乙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此前,合伙企业有20万元债

甲、乙、丙、丁共同出资设立一普通合伙企业两年后,甲、乙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此前,合伙企业有20万元债

甲、乙、丙、丁共同出资设立一普通合伙企业。两年后,甲、乙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此前,合伙企业有20万元债务到期未还,至合伙企业因资不抵债而被宣告破产时仍未清偿。下列关于该债务清偿责任的表述中,符合合伙企业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 A、丙、丁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甲、乙不承担责任
  • B、丙、丁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甲、乙应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 C、丙、丁应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份额承担清偿责任,甲、乙不承担责任
  • D、甲、乙、丙、丁均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 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D】

    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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