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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从业资格考试公共基础辅导精讲7.3(3)

银行从业资格考试公共基础辅导精讲7.3(3)

4.抵押权的实现

(1)以抵押物折价受偿;

(2)拍卖抵押物以拍卖所得价款受偿;

(3)变卖抵押物以变卖所得价款受偿。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按下列规定清偿:

(1)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2)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3)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注意时限: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

5.最高额抵押

《物权法》在最高额抵押权规定上有较大突破:

(1)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经当事人同意,可以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

(2)最高额抵押担保债权未确定情形,允许当事人约定抵押人的转让或者协议变更债权确定的时间、债权范围以及最高额债权额等。

(3)规定了抵押权人的债权确定事由。

【例题,多选题】如果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按下列顺序清偿( )

A.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

B.抵押权登记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C.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务先后顺序清偿;

D.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答案:ABD

解答: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而不分债务的先后顺序。

7.3.4 质押

1.质押的概念

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凭证移交债权人占有或者将法律法规允许质押的权利进行依法登记,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或权利处分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动产质押

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权利质押

以法律和行政法规所允许出质的财产权利为债权设定担保,其设定法定手续有关权利凭证和履行登记手续两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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