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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从业资格考试公共基础辅导精讲7.3(5)

银行从业资格考试公共基础辅导精讲7.3(5)

4.主债权转让或变更对保证责任的影响

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保证人不同意的,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保证人不同意的,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5.关于保证人主体资格的规定

(1)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除外;

(2)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不能作为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为保证人的,如果其他导致保证合同无效的情况,认定保证合同有效。

(3)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

(4)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

7.3.6留置

1.留置权的概念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未履行到期债务的,债权人有权按照法律规定留置财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留置权的特征:

(1)只能发生在特定的合同关系中,如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和加工承揽合同;

(2)留置权发生两次效力,即留置标的物和变价并优先受偿;

(3)留置权具有不可分性;

(4)留置权实现时,留置权人必须确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

2.留置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主要义务:妥善保管留置财产

主要权利:收取留置财产的孳息;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可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拍卖、变卖留置财产并优先受偿。

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两个月以上的履行债务的期间,但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

3.留置权与抵押权、质权的关系

《担保法》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

《物权法》同一动产上已设定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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