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大纲内容
(一)互联网金融与商业银行
互联网金融是传统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通信技术实现资金融通、支付、投资和信息中介服务的新型金融业务模式。
互联网金融有三个主要特征:一是以大数据、云计算、社交网络和搜索引擎为基础的客户信息挖掘和借用风险管理;二是以点对点直接交易为基础进行金融资源配置;三是第三方互联网支付在资金划转中起基础性作用。
互联网金融推动以网上支付、余额理财及P2P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业务迅速崛起,即使商业银行建立在众多实体网点和庞大营销队伍基础上的渠道、服务和获客优势快速衰减,同时又为商业银行借助互联网技术开展服务革命提供了契机。
互联网金融对商业银行的改变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提升客户体验。2.改变获客路径。3.降低运营成本。4.创造市场机会。
(二)互联网金融的监管
2015年7月18日,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委发布《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了一系列鼓励创新、支持互联网金融稳步发展的政策措施,积极鼓励互联网金融平台、产品和服务创新,鼓励从业机构相互合作,拓宽从业机构融资渠道,坚持简政放权和落实、完善财税政策,推动信用基础设施建设和配套服务体系建设。
互联网金融本质仍属于金融,没有改变金融风险隐蔽性、传染性、广泛性和突发性的特点。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是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内在要求。按照“依法监管、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创新监管”的原则,确立了互联网支付、网络借贷(包括个体网络借贷即}P网络借贷和网络小额贷款)、股权众筹融资、互联网基金销售、互联网保险、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等互联网金融主要业态的监管职责分工,落实了监管责任,明确了业务边界。
具体为:互联网支付业务由人民银行负责监管,网络借贷业务、互联网信托业务和互联网消费金融业务由银监会负责监管,股权众筹融资业务和互联网基金销售业务由证监会负责监管,互联网保险业务则由保监会负责监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