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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市某汽车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11月在甲市销售自产小汽车300辆,不含税售价18万元/

甲市某汽车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11月在甲市销售自产小汽车300辆,不含税售价18万元/

甲市某汽车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11月在甲市销售自产小汽车300辆,不含税售价18万元/辆,另收取优质费2万元/辆;将200辆小汽车发往乙市一经贸公司代销,取得的代销清单显示当月销售120辆、不含税售价18.5万元/辆。小汽车消费税税率为5%,则该汽车企业当月应向甲市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的消费税为( )。
  • A、295. 64 万元
  • B、300 万元
  • C、407.55万元
  • D、411 万元
  • 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C】

    纳税人到外县(市)销售或者委托外县(市)代销自产应税消费品的,于应税消费品销售后,向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本题委托代销的小汽车应在甲市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消费税。收取的优质费是属于收取的价外费用,应看作是含税收入,做价税分离以后并入销售额计算缴纳消费税。该汽车企业当月应向甲市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消费税=(300×18+300×2/1. 13+120×18. 5)×5% =407.5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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