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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500万元,拟以其闲置的一处办公用房作担保乙银行正好缺乏办公场所,便与甲公司达成

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500万元,拟以其闲置的一处办公用房作担保乙银行正好缺乏办公场所,便与甲公司达成

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500万元,拟以其闲置的一处办公用房作担保。乙银行正好缺乏办公场所,便与甲公司达成《使用协议》,由甲公司以此办公用房为乙银行设立担保物权。随后,甲公司向乙银行交付了办公用房,但未办理其他手续。借款到期后,甲公司未能偿还借款,乙银行主张对该办公用房行使优先受偿的权利。下列有关说法中,正确的是( )。
  • A、乙银行有权行使优先受偿的权利,因其对该办公用房享有抵押权
  • B、乙银行有权行使优先受偿的权利,因其对该办公用房享有质权
  • C、乙银行有权行使优先受偿的权利,因其对该办公用房享有不安抗辩权
  • D、乙银行无权行使优先受偿的权利,因其与甲公司之间的约定并无物权效力
  • 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D】

    选项A不正确:以不动产抵押,抵押权自登记之日起设立,甲公司和乙公司并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乙银行不享有抵押权;

    选项B不正确:不动产上不得创设质权;

    选项C不正确:借款合同与《使用协议》是两个不同的合同,不适用双务合同履行抗辩权的规定;

    选项D正确:甲公司与乙银行之间的约定并未创设任何物权,不能产生物权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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