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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从乙银行贷款200万元,双方于8月1日签订贷款合同,丙以保证人身份在贷款合同上签字,因担心丙的资信

甲从乙银行贷款200万元,双方于8月1日签订贷款合同,丙以保证人身份在贷款合同上签字,因担心丙的资信

甲从乙银行贷款200万元,双方于8月1日签订贷款合同,丙以保证人身份在贷款合同上签字,因担心丙的资信状况,乙银行又要求甲提供担保,为此双方于8月3日签订书面质押合同,质物为甲的一辆轿车(价值80万元),当日甲将轿车交付给乙银行。现甲到期无力偿还贷款,下列有关乙银行权利的表述中,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
  • A、乙银行只能先主张保证债权,因为质物的价值远不足以清偿债权
  • B、乙银行只能先主张质权,因为物的担保优于保证担保
  • C、乙银行只能先主张保证债权,因为保证债权先于质权成立
  • D、乙银行只能先主张质权,因为质权担保是债务人甲自己提供的
  • 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D】

    选项D正确:当事人对担保责任承担顺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如果保证与债务人提供的物的担保并存,则债权人应先就债务人的物的担保求偿,保证在物的担保不足清偿时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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