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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根餐饮有限公司有股东甲、乙、丙三人,分别持股51%、14%与35%,出资已全部缴纳,公司章程约定股

香根餐饮有限公司有股东甲、乙、丙三人,分别持股51%、14%与35%,出资已全部缴纳,公司章程约定股

香根餐饮有限公司有股东甲、乙、丙三人,分别持股51%、14%与35%,出资已全部缴纳,公司章程约定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股东表决权。经营数年后,因市场波动公司业绩不佳,甲随即召集股东会,决议将公司的作为主要财产之一的一家分店对外转让。股东会对该事项进行表决时,甲、乙同意,丙不同意。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 A、丙可以该决议程序违法为由,主张撤销
  • B、丙可以该决议损害其利益为由,提起解散公司之诉
  • C、丙可以要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 D、公司可以丙不履行股东义务为由,以股东会决议解除其股东资格
  • 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C】

    选项A不正确:转让公司的主要财产并非法定股东会特殊决议事项,决议经甲、乙同意通过,无任何迹象表明该决议程序违法;选项B不正确:个别股东利益受损并非解散公司诉讼之诉由;选项C正确:在有限责任公司中,对股东会通过的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选项D不正确:股东在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抽逃全部出资的情况下,经公司催缴仍然未履行,经股东大会决议,才可以解除股东资格,而题目中并不能表现出丙未履行此项股东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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