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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为乙上市公司董事,并持有乙公司股票10万股2013年3月1日和3月8日,甲以每股25元的价格先后

甲为乙上市公司董事,并持有乙公司股票10万股2013年3月1日和3月8日,甲以每股25元的价格先后

甲为乙上市公司董事,并持有乙公司股票10万股。2013年3月1日和3月8日,甲以每股25元的价格先后卖出其持有的乙公司股票2万股和3万股。2013年10月3日,甲以每股15元的价格买入乙公司股票5万股。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甲通过上述交易所获收益中,应当收归公司所有的金额是( )。
  • A、0
  • B、20 万元
  • C、30万元
  • D、50万元
  • 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A】

    自最后一笔卖出时间(3月8日)起6个月内(至9月8日),并未发生买入行为,甲的行为不构成短线交易,收益不需归公司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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