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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资企业甲公司与外商乙公司共同投资设立了A中外合资经营企业2013年1月1日,甲公司未通知乙公司即

中资企业甲公司与外商乙公司共同投资设立了A中外合资经营企业2013年1月1日,甲公司未通知乙公司即

中资企业甲公司与外商乙公司共同投资设立了A中外合资经营企业。2013年1月1日,甲公司未通知乙公司即与丙公司签订合同,将其在A企业中享有的出资额转让给丙公司;2013年3月15日,乙公司得知甲公司和丙公司的合同后提出异议,要求行使优先购买权。根据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 A、2014年2月1日,乙公司提起诉讼以侵害优先购买权为由主张甲公司和丙公司之间的合同无效,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B、2014年2月1日,乙公司提起诉讼以侵害优先购买权为由请求撤销甲公司和丙公司之间的合同,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C、2015年2月1日,乙公司提起诉讼以侵害优先购买权为由主张甲公司和丙公司之间的合同无效,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D、2015年2月1日,乙公司提起诉讼以侵害优先购买权为由请求撤销甲公司和丙公司之间的合同,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B】

    外商投资企业一方股东将股权全部或部分转让给股东之外的第三人,其他股东有权以该股权转让侵害了其优先购买权为由请求“撤销”(而非无效)股权转让合同;但其他股东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股权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1年内(2014年3月15日前)未主张优先购买权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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