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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欠乙公司货款100万元,先由甲公司提供机器设备设定抵押权、丙公司担任保证人,后由丁公司提供房屋

甲公司欠乙公司货款100万元,先由甲公司提供机器设备设定抵押权、丙公司担任保证人,后由丁公司提供房屋

甲公司欠乙公司货款100万元,先由甲公司提供机器设备设定抵押权、丙公司担任保证人,后由丁公司提供房屋设定抵押权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并未约定权利行使顺序。甲公司届期未支付货款。有关本案的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 A、乙公司应先行使机器设备抵押权
  • B、乙公司应先行使房屋抵押权
  • C、乙公司应先行请求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 D、丙公司和丁公司可以相互追偿
  • 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A】

    (1)选项ABC:在共同担保中,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2)选项D: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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