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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银行从业资格考试《法律法规》考点:定金

中级银行从业资格考试《法律法规》考点:定金

一、定金考点内容

1.概念

定金,是指为确保合同履行,当事人一方在合同履行之前向对方交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定金是给付定金的一方称为定金给付方,接受定金的一方称为定金接受方。

2.定金的生效与效力

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

3.定金和订金的区别。

(1)性质不同

定金是一种担保方式,而订金一般认为具有预付款性质,不具有担保功能。

(2)效力不同

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而收受订金的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债务时,退还订金即可。

3.定金和订金的区别。

(3)数额限制不同

《担保法》就规定定金数额不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而订金的数额依当事人之间自由约定,法律未作限制。

二、定金考点试题

1.(单选)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 )。

A.百分之五

B.百分之十

C.百分之十五

D.百分之二十

【答案】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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